教學單位自我評鑑施行細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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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1001101418.doc|100.05.03高醫教字第1001101418號函公布]]
::::::::[[媒體:1001101418.doc|100.05.03高醫教字第100110141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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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15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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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教學發展,並提昇教學品質,依據本校自我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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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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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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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之受評單位包括:各學院及其所屬系所、學位學程與通識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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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作業統籌由教學單位評鑑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規劃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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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由各受評單位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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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執行自我評鑑作業之需要,各受評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該單位相關之行政溝通聯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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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為辦理教學單位自我評鑑之需要置訪評委員若干人,由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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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內外學者專家,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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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受評單位須有三名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作業,其中校外委員至少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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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訪評委員需自行推舉一名委員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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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教學單位之自我評鑑分為書面評審及實地訪評二階段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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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書面評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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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受評單位依據本小組所訂格式,詳實填報及撰寫該單位自評報告書,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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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定時程送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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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單位自評報告書經本小組彙整後統一送訪評委員進行書面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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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實地訪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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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地訪評當日由受評單位負責相關作業安排,訪評委員完成實地訪評意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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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寫後,由召集人交受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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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評單位依據委員訪評意見書連同其改善措施意見表送本小組彙整,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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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單位協助改善者,再會請相關單位提出配合改善措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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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評鑑指標及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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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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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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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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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研究與專業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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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畢業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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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評鑑相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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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受評單位之評鑑結果及意見,除供作為提升教學單位品質發展與建立專業特色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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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設系所及退場機制、招生名額之參考外,評鑑成績優異之教學單位,本校得視經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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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酌予獎勵教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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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教學單位自我評鑑以每三年辦理一次為原則,惟通過評鑑單位每年仍需以書面向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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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前一次受評結果之缺失改善情形,以利績效管考之追蹤;未通過評鑑單位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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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改善計畫,隔年需再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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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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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細則經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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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月16日 (三) 17:46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6.05高醫教字第0960004595號函公布
100.2.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自我評鑑委員會通過
100.04.14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03高醫教字第1001101418號函公布
102.01.15高醫研發字第1021100047號函公布廢止


【本細則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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