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5年11月6日 (五) 11:13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5.06.20 九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通過
95.06.22 九十四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6.23 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暨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1.29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323號函公布
102.04.11 一O一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25高醫教字第1021101277號函公布
104.10.07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1.04 高醫教字第1041103636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教師教學品質,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設置教學品質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教學意見問卷設計之審查、核定。
     二、議決有關教學評量之執行事項。
     三、教學評量之檢討與設計變更。
     四、提供教學評量結果供相關單位參考改進。
     五、審議教學評量相關規章或制度。
     六、其他有關教學品質改進之建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副校長(一名)、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管、教師發展暨學能提升中心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教師代表三人(由校長就教師中擇聘)、學生代表七人(各學院代表一人)等組成。
     由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另置執行秘書一名。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名單經校長核定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