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卓越計畫活動與競賽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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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參與教學卓越計畫舉辦之各項活動及競賽,以多元培養學生競爭力,特訂定本校教學卓越計畫活動
    及競賽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教學卓越計畫主軸活動所規範之參與對象。
第三條 獎勵條件:
    一、各項活動及競賽所提供之獎金與獎品,應與提升學生學習密切相關。
    二、已獲得校內其他經費獎勵者,不得再申請本案經費獎助。
第四條 教學卓越計畫各主軸所舉辦之活動與競賽,應另訂活動或競賽實施原則,原則中需明訂宗旨、活動對象、
    活動方式、評分標準、獎勵內容,以及活動必要之相關規定,經教學卓越計畫主軸會議通過,並提報教務處
    核定,修正時亦同。
第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由教學卓越計畫支應。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