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卓越計畫活動與競賽獎勵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4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
:::::::::[[媒體:105021802.doc|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font>
+
:::::::::[[媒體:105021802.doc|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
:::::::::112.05.31 高醫教字第1121101727號公布廢止
 +
</font>
<pre>
<pre>
-
第一條 為鼓勵參與教學卓越計畫舉辦之各項活動及競賽,以多元培養學生競爭力,特訂定本校教學卓越計畫活動
+
本辦法經112.05.31高醫教字第1121101727號公布廢止
-
    及競賽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
第二條 適用對象:教學卓越計畫主軸活動所規範之參與對象。
+
-
第三條 獎勵條件:
+
-
    一、各項活動及競賽所提供之獎金與獎品,應與提升學生學習密切相關。
+
-
    二、已獲得校內其他經費獎勵者,不得再申請本案經費獎助。
+
-
第四條 教學卓越計畫各主軸所舉辦之活動與競賽,應另訂活動或競賽實施原則,原則中需明訂宗旨、活動對象、
+
-
    活動方式、評分標準、獎勵內容,以及活動必要之相關規定,經教學卓越計畫主軸會議通過,並提報教務處
+
-
    核定,修正時亦同。
+
-
第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由教學卓越計畫支應。
+
-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pre>
</pre>

在2023年6月9日 (五) 10:27的目前修訂版本

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5.11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112.05.31 高醫教字第1121101727號公布廢止


本辦法經112.05.31高醫教字第1121101727號公布廢止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