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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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每小時164元、博士班每小時273元。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每小時164元、博士班每小時273元。
       (二)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每小時164元。
       (二)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每小時1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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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學助理必須於每月底繳交工作紀錄表,內容以填報實際工作狀況為原則,且須經聘任教師簽核後,送本中心核報薪資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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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教學助理必須於每月底繳交工作紀錄表,內容以填報實際工作狀況為原則,且須經聘任教師簽核後,送本中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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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薪資及備查。
第七條  考核:
第七條  考核:
     一、教學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聘用教師以「教學助理考核表」進行考核。
     一、教學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聘用教師以「教學助理考核表」進行考核。

在2013年4月10日 (三) 11:26所做的修訂版本

96.08.28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6.10.01高醫教字第0960008277號函公布
97.12.0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8.03.16高醫心教字第0981101075號函公布
100.05.03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7.18高醫心教字第1001102002號函公布
101.04.03一OO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4.23高醫心教字第1011101065號函公布
102.02.05 一O一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4.10高醫心教字第10211008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有效提升本校教學品質,協助教師授課及輔助教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助理」係指參與教師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舉辦之教學助理培訓課程並取得
     認證之校內外在學大學部學生及碩、博士班研究生,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相關工作。教師因特殊需求,得聘用臨床
     住院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擔任教學助理。
第三條  教學助理職責:
     一、協助「一般性」教學工作:協助教師製作教材、學生課業輔導、協助作業評量及修改、設計並維護課程網頁、
       管理網路教學平台等。
     二、協助「討論課」教學工作:配合課程分組討論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小組討論等。
     三、協助「實驗課」教學工作:配合實驗課之需要在授課老師指導監督下,帶領修課同學進行分組實驗,包括協助
       教師準備實驗資料、準備試劑、預作課程實驗、協助學生實驗相關之討論、督導實驗室安全、課後整理實驗室、
       協助評量修改實驗報告等。
     四、協助「見(實)習」教學工作:配合見(實)習課之需要,編製見(實)習手冊、評估學生實習進展、定期督導
       學生等。
第四條  培訓與認證:
     一、為培訓本校教學助理基本教學知能,本中心得於每學期舉辦培訓課程,以協助其確實瞭解該制度之內容與規範,
       提升教學相關技能。
     二、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培訓課程並達規定之標準者,發予教學助理證書。具認證資格者始得擔任教學助理相關工作。
     三、教學助理有義務瞭解每一學期本校增修教學助理制度相關之規定,並依據修訂之規定執行。
第五條  經費核定:
     每學期初由本中心依當學年度經費來源及狀況訂定教學助理經費分配原則。
第六條  工作時數規定與薪資給付標準:
     一、每一位教學助理以協助兩位老師的教學工作為限,且每月工作時數總計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本法所訂之工作時數
       上限應與課輔助理之工作時數合併計算。
     二、教學助理薪資由教育部教學相關獎補助計畫經費或本校相關經費支應。依實際協助之工作時數,以下列標準核發
       教學助理薪資:
       (一)在學學生:
         大學部學生時薪比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基本工資。碩士班每小時164元、博士班每小時273元。
       (二)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專業人員,每小時164元。
     三、教學助理必須於每月底繳交工作紀錄表,內容以填報實際工作狀況為原則,且須經聘任教師簽核後,送本中心核
       報薪資及備查。
第七條  考核:
     一、教學助理每學期末應接受聘用教師以「教學助理考核表」進行考核。
     二、教學助理於每學期期末須繳交工作心得表,未填寫者於次一學期予以停權一學期。
     三、教學助理得向本中心申請服務證明。
     四、聘用教學助理之教師須於每學期期末繳交教學成效自評表,並列入下個學期分配教學助理經費之參考。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