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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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29 (9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91.09.18 (91)高醫教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7.06.26 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7.07.17 高醫教字第0971103276號函公布
100.05.12 九十九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26 高醫教字第1001101703號函公布
101.05.10 一OO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5.21 高醫教字第1011101382號函公布
102.01.10 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2.07 高醫教字第1021100346號函公布
102.11.07 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1 高醫教字第1021103616號函公布
103.05.06 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26 高醫教字第1031101663號函公布
104.10.07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1.04 高醫教字第1041103638號函公布
105.06.02 一O四學年度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13 一O五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11.09 106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3.14 107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4.09 高醫教字第1081101245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分為「教學優良教師」及「教學傑出教師」。
第3條  「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2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二、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學年度「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近3學年內曾獲「教學傑出教師」者,不得為候選人。
第4條  「教學優良教師」及「教學傑出教師」名額:
     一、「教學優良教師」:每學年按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率分配名額,若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但得累計至下一
        學年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分配未達1名時以1名計。
     二、「教學傑出教師」:每學年至多遴選5位。
第5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標準:
     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應依據教學評量分數、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英語授課、其他教學事蹟(如與
     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同儕互評等資料;並由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自訂遴選細則,經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審議
     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第6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程序:
     一、教務處於每學年初公告當學年度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名額及遴選截止日期。
     二、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依所訂遴選細則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並於每學年度公告截止日前,依公告名額將名單送交教務處
       進行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第7條  「教學傑出教師」之遴選程序:
     一、初審:
       (一)獲選當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得為「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由候選人自行提供教學歷程與反思、教學影片及其他足以
         佐證其教學傑出之相關資料,由教務處進行資料彙整。
       (二)由教務長推薦初審委員8至10人,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由初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選出前50%之教師(採無條件進位計)進入
         複審。
     二、複審:
       (一)由校長遴聘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及教師代表3至5人(以本校曾獲「教學傑出教師」為優先),校外專家學者
         3~4人及學生代表3至5人,共計13至17人,組成「教學傑出教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
         召集人,置執行秘書1人,委員任期1年。遴選委員會審查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出席。
       (二)由本委員會進行複審評分,書面資料佔30%,口頭簡報佔70%,依複審得分選出當學年度「教學傑出教師」。
第8條  「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得獎者,除公開表揚外,並頒予獎勵金。
     一、「教學優良教師」:獎狀乙紙及獎勵金新台幣6萬元。
     二、「教學傑出教師」:「金杏獎」乙座及獎勵金新台幣15萬元(含「教學優良教師」獎勵金6萬元)。
     獎勵經費來源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或(及)學校經費支應。
第9條  教師通過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師鐸獎初審者,即給予本校「教學優良教師」獎勵。
     教師通過教育部師鐸獎複審者,即給予本校「教學傑出教師」獎勵。
     前二項不受第4條名額之限制。
第10條 獲獎教師須配合校方參與下列活動:
     一、新進教師研習會及教學相關之研習會,並做經驗分享報告。
     二、擔任新進教師的傳習教師(Mentor)。
     三、由教務處教學資源組協助,錄製一門課程之教學內容作為本校開放式課程,或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 ,或實施微型教學。
第11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