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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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6.29(90)高醫校法(一)字第0一0號函公布
91.09.18((91)高醫教法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7.06.26 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7.07.17高醫教字第0971103276號函公布
100.05.12 九十九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5.26高醫教字第1001101703號函公布
101.05.10 一OO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5.21高醫教字第1011101382號函公布
102.01.10 一O一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2.07 高醫教字第1021100346號函公布
102.11.07 一O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21 高醫教字第1021103616號函公布
103.05.06 一O二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26 高醫教字第1031101663號函公布
104.10.07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1.04 高醫教字第1041103638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
     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分為「教學優良教師」及「教學傑出教師」。
第三條  「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二、凡當選「教學優良教師」者,得為當年度「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惟三年內曾獲「教學傑出教師」者,
       不得為候選人。
第四條  「教學優良教師」及「教學傑出教師」名額:
     一、「教學優良教師」,每學年按各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率分配名額,比率分配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其
       差額得累計,但各學院分配未達一名者以一名計。
     二、「教學傑出教師」,每學年至多遴選5位。
第五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標準:
     學院應依據網路教學評量分數、創新教材【如開放式課程(Open Course Ware,OCW)、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MOOCs)】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
     英語授課、其他教學事蹟(如與教學直接相關之學生獲獎等)、同儕互評等資料;並由各學院自訂遴選細則,經
     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程序:
     一、教務處於每學年初公告當年度各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名額及截止日期。
     二、各學院依所訂遴選細則進行「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並於每年公告截止日前,依公告名額將名單送交教
       務處進行彙整,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之。
第七條  「教學傑出教師」之遴選程序:
     一、初審:
       (一)獲選當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得為「教學傑出教師」之候選人。由候選人自行提供教學歷程與反思、
         教學影片及其他足以佐證其教學傑出之相關資料,由教務處進行資料彙整。
       (二)由教務長推薦初審委員八至十人,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任。由初審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選出前50%之教
         師(採以無條件進位計)進入複審。
     二、複審:
       (一)由校長遴聘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及教師代表三至七人(以本校曾獲「教學傑出教師」
         為優先),校外專家學者四人及學生代表三至七人,共計十四至廿二人,組成教學傑出教師遴選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遴選委員會開會時,應有
         委員三分之二出席。
       (二)由本委員會進行複審評分,書面資料佔30%,口頭簡報佔70%,依複審得分選出當年度「教學傑出教師」。
第八條  「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得獎者,除公開表揚外,並頒予獎勵金。
     一、「教學優良教師」:獎狀乙紙及獎勵金60,000元。
     二、「教學傑出教師」:「金杏獎」乙座及獎勵金150,000元。
     三、經費來源由教學卓越相關計畫以及(或)由學校經費支應。
第九條  獲獎教師須配合校方參與下列活動:
     一、新進教師研習會及教學相關之研習會,並做經驗分享報告。
     二、擔任新進教師的傳習教師(Mentor)。
     三、由教務處教學資源組協助,錄製一門課程之教學內容作為本校開放式課程,或巨型開放式線上課程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MOOCs)。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同意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