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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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規劃教師之聘任及短中長期人力需求目標、決定教師需求員額,特設置「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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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至19人,以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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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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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師員額之規劃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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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聘教師專長領域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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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與教學人力規劃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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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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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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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中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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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各系(所、中心)因教師退休申請遞補之員額,須提前1年進行招募作業,以利教學人力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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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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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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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1月10日 (四) 17:51的目前修訂版本

105.09.08 105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12.14 106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7.12.13 10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8.01.09 高醫人字第108110006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規劃教師之聘任及短中長期人力需求目標、決定教師需求員額,特設置「教學人力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5至19人,以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學術卓越之教授聘任之。
第3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教師員額之規劃與核定。
    (二)新聘教師專長領域之核定。
    (三)其他與教學人力規劃相關事項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同為通過。
    會議中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5條 各系(所、中心)因教師退休申請遞補之員額,須提前1年進行招募作業,以利教學人力銜接。
第6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