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教育課程開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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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4.17 108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109.05.19 高醫教字第1091101368號函公布
                               
第1條  	為提升推廣教育課程教學品質、符合學校教室空間使用成本效益,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課程包括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及單位所開設之推廣教育課程。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課程含學分班及非學分班課程,得依學習目標需求,採校內、校外、遠距、境外教學等方式辦理。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推廣教育課程不含政府計畫、政府委訓、法人及企業委訓課程。
第5條	課程開設程序:
        一、學分班:
            (一)學分班課程須符合本校課程開設辦法第四條課程開設程序之規定,並為各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選修課程,或通識教育中心開設之
                通識(含共同必修)課程。
            (二)開班相關資料經系所、學位學程或通識教育中心主管核章後,送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委員會審議,通過行政審查後,始得開班。
            (三)課程異動各系所、學位學程或通識教育中心承辦人員需填具「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計畫異動申請表」,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或單位
                主管核章,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主任核准後,始得修改。
        二、非學分班:
            (一)推廣教育非學分班課程可由各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單位或教師提案開課,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或單位主管同意,依推廣教育審查
                小組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班。
            (二)開班相關資料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或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委員會審議,通過審議後,始得開班。
            (三)連續三學年未開課之非學分班課程,須依新開課程規定,重新提出審議,並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委員會審議實質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班。
            (四)課程異動課程主負責教師需填具「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招生計畫異動申請表」經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或單位主管核章,教務處推廣教育與
                數位學習中心主任核准後,始得修改。
            (五)新開課程或連續三學年未開之課程需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委員會實質審查開設時數、授課教師師資、課程大綱、課程進度表、課程講義
                (課程無講義則免審)、收費金額、招生人數等資料,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開班。
第6條	課程經核准開班後,獨立開班之課程如總收入未達下列規定,則不予開課:
        一、主負責教師為本校專、兼任教師,開辦課程總收入之21%需達「高雄醫學大學場地及器材借用收費標準表」中「本校與附屬機構曁學生團體主辦
            有經費來源」的標準(含)以上。
        二、主負責教師為校外人士,開辦之課程總收入21%需達「高雄醫學大學場地及器材借用收費標準表」中「校外借用單位與本校合辦」的標準(含)以上。
        如總收入未達上述標準,需開課時,由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單位主任或組長簽請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7條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課程主負責教師需為課程實際授課教師,若課程需要可聘請其他專業人士協同上課,唯協同上課教師的總時數不得大於課程總時數的25%。
        如因課程屬性特殊,非學分班課程主負責教師授課時數未達上述標準時,簽請教務處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主任同意,經教務長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8條	課程經核准開班後,如主授課教師無法上課,開課系所、中心、學位學程或單位經主管同意後,得辦理課程異動,聘任相同專長教師授課。
第9條	課程結束前學員需完成滿意度問卷之填寫。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