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6年6月8日 (三) 08:29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3.10.20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0號函公布
93.12.28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42號函公布
95.10.27研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11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1.08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法規會通過
96.01.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60000418號函公布
98.09.28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98.10.26高醫教字第0981104919號函公布
99.07.21九十八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99.08.20高醫教字第0991103910號函公布
103.04.09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5.02高醫教字第1031101360號函公布
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增進本校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並規範論文指導教授
    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指導所屬學系所、學位學程碩士班或博士班研究生,擔任研究生之主指導
    教授者,應符合第五條規定。
第三條 經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指導教授推薦,在該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
    之教育部部定副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得共同指導碩士班研究生。
    本校獲教育部協助大學校院產學合作培育研發菁英計畫所設立之系所、學位學程,其共同指導教授之
    資格由各系所、學位學程另訂之,並經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指導教授推薦,該學院院長同意後,
    得共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
第四條 本校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每位碩士班研究生至多由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
    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且以本校專任教師及學位學程合聘教師為限。
    碩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註冊後3月底之前,博士班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10月
    底之前,於本校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指導教授名單,下載書面資料送交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二項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博士班研究生;符合其中之一,始得招收及指導碩士班
    研究生:
    一、研究計劃部分:須在兩年內曾主持具有審查制度之校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或接受公私立機構或
      本校補助研究經費,足以適當支持研究計畫(須經校方認定登錄在案)。
    二、研究論文部分:
      (一)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在近三年內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
        EI、TSSCI)之論文;人文社會學科論文部分包含「具審查制度的期刊論文和以全文發表於正式
        學術研討會論文」。
      (二)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須在近三年內至少有兩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EI、
        TSSCI)之論文,或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該論文領域排名前百分
        之五十之期刊之論文。
第六條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助理教授
    不得超過六名。但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受此限,招收名額由各系所、學位學程
    自訂。
第七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書面報告一次,
    由各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監督之。
    研究生之學位論文若有違反學術倫理時,指導教授負相應連帶責任,提交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
第八條 指導教授之登錄及更換:
    一、研究生應依第四條規定之期限內,於研究生資訊系統登錄選定學位論文指導教授名單下載列印後,
      檢附指導教授之書面同意書,向系(所)登記,經系(所)主管核章後送交教務處研教組備查。
    二、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系(所)申請終止,並由系(所)
      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如研究生無法覓得指導教授或指導教授因生病、辭職、退休、出國或其他
      因無法再繼續指導時,系(所)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如有爭議,系(所)主管應進行協調。
    三、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寫「指導教授異動通知書」,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
      (所)主任同意簽章後送研教組備查。
    四、除專案簽呈核定外,研究生未依本條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承認。
第九條 學位論文口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始得進行,但如研究生已修畢畢業學分數且已符合該系(所)研究生申請
    口試標準,而因故無法獲指導教授同意時,得向系(所)方提出學位論文口試協調之申請,各系(所)
    應依自訂之論文口試協調程序辦理,並於受理申請30日內將協調結果書面通知研究生。研究生如不服協調
    之結果,得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碩博士學位論文著作權原則歸屬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其判斷基準如下:
    一、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僅給予研究生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者:由研究生依法享
      有著作權。
    二、論文內容係由研究生撰寫,指導教授給予觀念指導或架構調整之建議,且同時參與論文撰寫及進行
      修改者:其論文著作權歸屬研究生與指導教授共同擁有。
    三、碩博士論文係由教授直接接受政府機關或廠商委託從事專案研究之成果,且聘用學生作為該專案研究
      人員時,此時該專案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屬,應依指導教授與研究生間之契約約定及著作權法第11條
      或第12條規定辦理。
    碩博士學位論文欲改寫為學術期刊論文發表時,投稿前應徵得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同意,並就作者貢獻度
    及排序達成共識,簽署書面同意後,始得投稿。
第十一條 各系所、學位學程應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並得自訂更嚴格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並於實施
     細則中明定指導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相關規範,經系所、學位學程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