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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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依教育部106.03.03臺教高(四)字第1060018328號函准予備查
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6.04.13 105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境內及境外(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生、陸生)之博士班(含博士學位學程)、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學位學程)、學士班(含學士後學系、學士班轉學、二年制在職專班)等各項招生,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設置招生委員會,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生委員會置委員,由副校長一人、教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若干人組成之。
第三條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副校長一人擔任,主持會務並綜理招生之一切事務;副主任委員由教務長擔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並於必要時代理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務處招生組組長擔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招生業務,負責招生委員會會議事務,依會議決議協調各單位執行招生工作。
第四條	招生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審核招生名額、招生規定、招生簡章及試務工作時程。
二、	督導招生試務工作。
三、	決定最低錄取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單、增額錄取及不足額錄取理由。
四、	裁決招生爭端及違規事項、及考生申訴案件等。
五、	審議持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六條、第七條或第九條考生之報考資格。
六、	審核招生收支預算及決算
七、	研議招生改進計畫。
八、	其他招生工作相關事項。
第五條	招生委員會依實際試務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試務、命題、印題、閱卷、核計、總務、會計、資訊等組,各組得視需要設組長及幹事,經主任委員同意後擔任之。
第六條	招生委員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召開招生委員會會議,得邀請各組成員列席。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