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境外就學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返臺就學銜接專案計畫單獨招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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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21 108學年度第14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教育部109.05.29臺教高(四)字第1090077537號函核定
109.06.11 高醫教字第1091101691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境外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申請日間學制學士班、日間學制碩士班及日間學制博士班專案入學招生(以下
        簡稱本項招生),特依「大學法」、「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及「大專校院辦理境外臺生因應疫情返臺就學銜接專案計畫」訂定
        本規定。
第二條	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組成校級招生委員會,秉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本項招生入學事宜,負責審議招生規定、招生
        名額、招生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招生紛爭處理等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第三條	入學期程、甄選方式、招生系所、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參酌比序、
        遞補規定、成績複查、報到事項、學分抵免、招生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明列於招生簡章內,並於受理報名或申請前二十日
        公告,並登載於校內網站招生專區。
	前項受理報名時間不得少於七日,並應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放榜,錄取生於一百零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入學。
	第一項所定招生系所以本校現有之院、所、系、學位學程為限,且不包含醫學系、學士後醫學系及牙醫學系等政府人力管控系所;屬教育部依專科
        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列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之院、所、系、學位學程,不得辦理本項招生。
第四條	本項招生名額,以外加方式辦理,並以不超過一百零九學年度招生核定日間學制各班別總名額百分之二為限(採無條件進位),不列入招生名額
        總量計算。
第五條	本項招生對象限於境外就學且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於本專案計畫公告前,境外臺生就讀學校所在的境外地區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經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為第三級警示者,且其所持學歷應符合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
        澳門學歷檢核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等規定。
第六條	本項招生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審查方式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並經招生委員會核定後,明定於招生簡章。
	前項面試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第七條	最低錄取標準由招生委員會於放榜前決定之,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本項招生外加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
	各院、所、系、學位學程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本項招生外加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
        列備取生。
	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外加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一百零九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
        開始上課日。
	考生總成績相同者,依簡章所定之參酌順序,依序比較考生成績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如有二人以上錄取生之各項成績經比序仍同分,須再提
        招生委員會議定錄取之先後順序。
	本項招生如因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提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
        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本項招生錄取名單,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公告。
第八條	本項招生之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皆應妥慎處理,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
        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參與本項招生考試之命題委員、閱卷委員、監試委員及所有試務人員,如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報考本招生考試時,應主動迴避;參與人員對於
        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條	複查成績之申請期限、申請方式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考生應於招生簡章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審查、面試或要求影印評分資料,亦不得複查評分標準。
        考生對於招生相關事宜認為有不當致損及個人權益,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得於放榜次日一週內,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且以一次為限,
        申訴書內應敘明疑義之具體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供招生委員會參考。經招生委員會議決議後,於一個月內函復考生,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組公正
        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章及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