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任用及晉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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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7 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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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2341.docx|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4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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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2341.docx|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4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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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106年7月27日1062500110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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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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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30  第十八屆第四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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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2310.docx|108.07.04 高醫人字第1081102310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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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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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應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組織與職權」予以任用或晉升之,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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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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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晉升職務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
第1條 本校為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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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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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應依據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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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助理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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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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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技工。
+
        一、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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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初級技佐。
+
        二、初級技佐
-
     四、中級技佐。
+
        三、中級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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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技士。
+
        四、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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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技正。
+
        五、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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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依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及心理輔導等相關人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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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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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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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
+
        八、勞工安全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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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
+
        九、勞工衛生管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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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諮商心理師。
+
        十、諮商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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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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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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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技術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
        十二、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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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助理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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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高中(職)以上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
+
第二章 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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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常識,並能協力作業,
+
第4條 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應合於本章規定並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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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人員,得以約僱方式任用。
-
     二、技工:
+
第5條 技術人員任用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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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高中(職)以上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其任用職務與實際
+
        一、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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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
          (一)高中(職)以上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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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技能,且能熟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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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等專業技能,工作熟練並能獨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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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項工作而能獨立作業,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
        二、初級技佐:學士以上相關系所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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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初級技佐:具學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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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級技佐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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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級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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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士相關學系畢或相關類科高考及格證書,四年以上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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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碩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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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士以上相關系所畢,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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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關類科高考及格,執有及格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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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技士具下列資格之一,績效優良且具特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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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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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士相關學系畢或相關類科高考及格證書,七年以上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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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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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士相關系所畢,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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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
          (三)博士相關系所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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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學士以上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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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技正具下列資格之一,績效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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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具有特殊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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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士相關學系畢或相關類科高考及格,九年以上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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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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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碩士相關系所畢,七年以上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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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博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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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博士相關系所畢,三年以上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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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學士以上學歷,持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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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學士以上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七年以上,成績優良。
+
        七、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具學士以上學歷及二年以上實務經驗,持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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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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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輔導員:具碩士以上學歷及三年以上輔導相關實務經驗,並精通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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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持有及格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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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具碩士以上學歷及一年以上實務經驗,持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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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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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護理師具下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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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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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醫療相關科系之學士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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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 類科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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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護理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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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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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三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或曾從事急重症單位臨床護理工作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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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心理輔導相關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諮商心理師及臨床心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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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成勞工安全衛生教育達五十小時,可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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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碩士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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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新進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考核合格者,始予繼續任用;考核不合格者,則予終止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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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技術人員之晉升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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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工:任助理技工專任特殊技術或水電、水泥工、木工、園藝之專業工作滿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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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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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有專長而能獨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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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技術人員晉升於考核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由單位主管簽具服務績優事蹟進行推薦,經行政審查及晉升考試及格,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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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其服務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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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經單位主管推薦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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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級技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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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晉升職級之員額編制尚有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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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相關職務滿六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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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獲推薦時已任現職滿三年,並具晉升職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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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學學歷且任相關職務滿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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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職稱逐級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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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士學歷且任相關職務滿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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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近三年考績為佳等以上,且近三年內未有申誡以上懲戒紀錄者。但業依規定抵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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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級技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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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配合校務需要調動者,除近三年有一年考績特優外,三年內不得提出晉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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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初級技佐滿六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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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二款及約僱人員無晉升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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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學學歷且任初級技佐滿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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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士學歷且任初級技佐滿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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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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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技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
第9條 技術人員因故離職,須徵得單位主管同意,並報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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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中級技佐滿六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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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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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學學歷且任中級技佐滿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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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人員提出離職預告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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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士學歷且任中級技佐滿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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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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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技正: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具專門著作或發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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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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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職務相關之專技高考及格者,並具有獨力統籌領導能力及全盤整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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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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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劃業務之能力,並能主動提供主管解決問題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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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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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技士滿九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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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組織整併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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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學學歷且任技士滿八年以上。
+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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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碩士學歷且任技士滿七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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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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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技術人員之晉升需經其單位主管推薦;因校務需要而拒絕調動者,除近3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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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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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考績特優外,否則3年內不得提出申請;若當學年度該職級之員額已無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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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學年度考核為普以下,經由單位主管輔導受考核人進行改善並作成紀錄,而連續二學年度考核結果為普以下,並經考核委員會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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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通過晉升該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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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資遣程序及預告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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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凡新進派任雇用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相關聘任程序另訂之。
+
第11條 技術人員未專簽校長同意者,不得於校內、外兼課或兼職。
-
第七條  本校技術人員(含勞工安全衛生及心理輔導相關人員)於考績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晉升,
+
        經奉核者,應恪遵下列原則:
-
     由單位主管推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
+
        一、無影響其本職工作之虞。
-
     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
        二、無洩露學校機密或影響學校權益之虞。
-
     前項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
        三、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須經有關單位主管簽具事蹟,且最近三年考績中,
+
第12條 技術人員接奉任免或遷調公文後,應於報到日或生效日內到(離)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之。新進人員未接奉核准之任用通知,不得先行到職。
-
     有一年為良等、二年為佳等,並在最近三年內未有記過以上紀錄者(記過以上之處分
+
第13條 技術人員任職本校期間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同時負有於工作日提供勞務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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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依規定抵銷者,則不在此限)。
+
第14條 本校各單位之秘書、組長,得由具有中級技佐以上資格之技術人員(聘)兼之。
-
第九條  本校各單位之秘書、組長,得由具有中級技佐以上資格之技術人員(聘)兼之。
+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
第1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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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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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7月5日 (五) 16:35的目前修訂版本

74.03.11七十三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74.06.29董事會第八屆第四次董事常會修正通過
74.07.08(74)高醫人字第八五九號公布
八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暨董事會第10屆第8次常會審議通過
80.11.05(80)高醫人字第2361號頒布自80.12.01起
97.03.07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4.03高醫人字第0971101657號函公布
103.02.27 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41號函公布
人事室106年7月27日1062500110號簽呈廢止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5.30 第十八屆第四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108.07.04 高醫人字第1081102310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校為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2條	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應依據本校「行政單位組織運作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如下:
        一、技工。
        二、初級技佐
        三、中級技佐。
        四、技士。
        五、技正。
        六、輔導員。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八、勞工安全管理師。
        九、勞工衛生管理師。
        十、諮商心理師。
        十一、臨床心理師。
        十二、護理師。

第二章	任用
第4條	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應合於本章規定並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始得提出申請。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人員,得以約僱方式任用。
第5條	技術人員任用資格如下:
        一、技工:
          (一)高中(職)以上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二)具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等專業技能,工作熟練並能獨立作業。
        二、初級技佐:學士以上相關系所畢。
        三、中級技佐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士相關學系畢或相關類科高考及格證書,四年以上實務經驗。
          (二)碩士以上相關系所畢,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四、技士具下列資格之一,績效優良且具特殊貢獻:
          (一)學士相關學系畢或相關類科高考及格證書,七年以上實務經驗。
          (二)碩士相關系所畢,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三)博士相關系所畢。
        五、技正具下列資格之一,績效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
          (一)學士相關學系畢或相關類科高考及格,九年以上實務經驗。
          (二)碩士相關系所畢,七年以上實務經驗。
          (三)博士相關系所畢,三年以上實務經驗。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學士以上學歷,持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七、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具學士以上學歷及二年以上實務經驗,持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八、輔導員:具碩士以上學歷及三年以上輔導相關實務經驗,並精通英語。
        九、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具碩士以上學歷及一年以上實務經驗,持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十、護理師具下列資格:
          (一)具醫療相關科系之學士以上學歷。
          (二)持有護理師證書。
          (三)具三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或曾從事急重症單位臨床護理工作二年以上。
          (四)完成勞工安全衛生教育達五十小時,可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
第6條	新進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考核合格者,始予繼續任用;考核不合格者,則予終止僱用。

第三章	晉升
第7條	技術人員晉升於考核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由單位主管簽具服務績優事蹟進行推薦,經行政審查及晉升考試及格,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第8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經單位主管推薦晉升:
        一、申請晉升職級之員額編制尚有缺額。
        二、獲推薦時已任現職滿三年,並具晉升職級之資格。
        三、依職稱逐級晉升。
        四、近三年考績為佳等以上,且近三年內未有申誡以上懲戒紀錄者。但業依規定抵銷者,不在此限。
        拒絕配合校務需要調動者,除近三年有一年考績特優外,三年內不得提出晉升申請。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二款及約僱人員無晉升規定之適用。

第四章	其他
第9條	技術人員因故離職,須徵得單位主管同意,並報請校長核准。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技術人員提出離職預告期限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10條	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組織整併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五、學年度考核為普以下,經由單位主管輔導受考核人進行改善並作成紀錄,而連續二學年度考核結果為普以下,並經考核委員會審議者。
        本校資遣程序及預告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第11條	技術人員未專簽校長同意者,不得於校內、外兼課或兼職。
        經奉核者,應恪遵下列原則:
        一、無影響其本職工作之虞。
        二、無洩露學校機密或影響學校權益之虞。
        三、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第12條	技術人員接奉任免或遷調公文後,應於報到日或生效日內到(離)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之。新進人員未接奉核准之任用通知,不得先行到職。
第13條	技術人員任職本校期間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同時負有於工作日提供勞務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第14條	本校各單位之秘書、組長,得由具有中級技佐以上資格之技術人員(聘)兼之。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1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