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任用及晉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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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一條  本校為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在2014年8月14日 (四) 23:07所做的修訂版本

74.03.11七十三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74.06.29董事會第八屆第四次董事常會修正通過
74.07.08(74)高醫人字第八五九號公布
八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暨董事會第10屆第8次常會審議通過
80.11.05(80)高醫人字第2361號頒布自80.12.01起
97.03.07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4.03高醫人字第0971101657號函公布
103.02.27 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41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二條  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應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組織與職權」予以任用或晉升之,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
     (含晉升職務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如下:
     一、助理技工。
     二、技工。
     三、初級技佐。
     四、中級技佐。
     五、技士。
     六、技正。
     另依業務需要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及心理輔導等相關人員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
     四、諮商心理師。
     五、臨床心理師。
第四條  本校技術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助理技工:
      (一)具高中(職)以上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常識,並能協力作業,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二、技工:
      (一)具高中(職)以上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者,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具備有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之專業技能,且能熟練該項工作而能獨立作業,經本校甄試及
         格者。
     三、初級技佐:具學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四、中級技佐:
      (一)具碩士以上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二)相關類科高考及格,執有及格證者。
     五、技士:
      (一)具博士學歷,所修學科與任職相關者。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二年以上,且成績優良者。
      (三)具學士以上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且具有特殊貢獻者。
     六、技正:
      (一)具博士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者。
      (三)具學士以上學歷或高考及格,從事相關工作滿七年以上,成績優良。
     七、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持有及格證者。
      (二)勞工安全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三)勞工衛生管理師:具專科學歷,相關 類科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八、心理輔導相關人員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諮商心理師及臨床心理師:
       具碩士學歷,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者,具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第五條  技術人員之晉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技工:任助理技工專任特殊技術或水電、水泥工、木工、園藝之專業工作滿三年以上,學有專長而能獨立作業,
       且其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初級技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一)曾任相關職務滿六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相關職務滿四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相關職務滿三年以上。
     三、中級技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一)曾任初級技佐滿六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初級技佐滿三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初級技佐滿二年以上。
     四、技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一)曾任中級技佐滿六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中級技佐滿五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中級技佐滿四年以上。
     五、技正: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具專門著作或發明或與職務相關之專技高考及格
          者,並具有獨力統籌領導能力及全盤整合及規劃業務之能力,並能主動提供主管解決問題之方案。
       (一)曾任技士滿九年以上。
       (二)大學學歷且任技士滿八年以上。
       (三)碩士學歷且任技士滿七年以上。
     本校技術人員之晉升需經其單位主管推薦;因校務需要而拒絕調動者,除近3年有1年考績特優外,否則3年內不得提出
     申請;若當學年度該職級之員額已無缺額,不得通過晉升該職級。
第六條  凡新進派任雇用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相關聘任程序另訂之。
第七條  本校技術人員(含勞工安全衛生及心理輔導相關人員)於考績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晉升,由單位主管推薦,經人力資源
     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前項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須經有關單位主管簽具事蹟,且最近三年考績中,有一年為良等、二年為佳等,並在最
     近三年內未有記過以上紀錄者(記過以上之處分如依規定抵銷者,則不在此限)。
第九條  本校各單位之秘書、組長,得由具有中級技佐以上資格之技術人員(聘)兼之。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