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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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6.22九十三學年度第十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4.07.14九十三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7.20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防止本校校地範圍內各實(試)驗室、研究室、育成中心等實驗場所(以下簡稱實驗場所)及營繕工程
     發生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及承攬商之安全與健康,並管理承攬商安全衛生及環保相關事項,依據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承攬本校各類工程、實驗場所之儀器設備之施工承攬商(包括安裝、調整、維修、保養、配管、配電
     等)均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校承攬商之環安衛生管理專責單位為安全衛生室,負責審核監督工程進行中各項與環境安全衛生相關事
     宜。
第四條  工程案件須請購單位填妥營繕工程申請單後,由總務處辦理招標事宜,並將「承攬商安全衛生作業規範」
     交予承攬商,請承攬商詳細閱讀內容,並填妥「承攬工程安全衛生同意書」後,交回總務處進行工程發包
          作業,發包作業完成後應即通知安全衛生室。
第五條  承攬商如有共同作業應檢附共同作業協議組織同意書至本校,由總務處及安全衛生室各留存一份,以供相
     關單位查驗。
第六條  承攬商於校內施工期間,須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及本校承攬商安全衛生作業規範。
     承攬商若有違反環安衛生事項時,本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先以口頭警告或開立「安全衛生規定糾舉單」予
     承攬商,第二次違規則開具安全衛生規定罰款單,罰款得逕自工程款中扣罰,第三次違規得令承攬商停止
     作業,承攬商不得有異議,至於因違規而停工造成之損失,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第七條  本校附屬機構之承攬商管理規則另訂之。
第八條  本規則未明訂者,依政府頒訂法令及本校其它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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