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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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7九十九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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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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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7九十九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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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817.doc|100.03.18高醫秘字第100110081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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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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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01100817.doc|100.03.18高醫秘字第1001100817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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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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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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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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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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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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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為落實本辦法各項工作之實施,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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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為落實本辦法各項工作之實施,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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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本委員會應依本實施辦法規劃與督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校內相關單位應依工作計畫確實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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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本委員會應依本實施辦法規劃與督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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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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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校內相關單位應依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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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並落實推動防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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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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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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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治辦法」,並落實推動防治教育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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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並應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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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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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教室、廁所、公共場所、體育設施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繪製校園危險地圖,建立安全及無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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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並應針對教室、廁所、公共場所、體育設施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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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歧視之校園安全空間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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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繪製校園危險地圖,建立安全及無性別歧視之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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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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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園安全空間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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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而設置之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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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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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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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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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並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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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而設置之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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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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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並對因性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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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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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依教育部訂定之「學生懷孕事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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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之規定,提供懷孕學生必要之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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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並於本校學則、學生請假辦法訂定與懷孕學生受教權相關規定,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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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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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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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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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校之課程設置、選課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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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差別待遇,並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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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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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課程之擬定、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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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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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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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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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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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科領域或社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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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應訂定相關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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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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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校各類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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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依教育部訂定之「學生懷孕事件處理要點」、「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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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業務之單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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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事項」之規定,提供懷孕學生必要之協助,並於本校學則、學生請假辦法訂定與懷孕學生受教權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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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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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以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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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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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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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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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校之課程設置、選課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廣開性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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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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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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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課程之擬定、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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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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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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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或社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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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應訂定相關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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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校各類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負責該業務之單位應依「性別平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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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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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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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7日 (四) 11:16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01.17九十九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03.18高醫秘字第10011008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
          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落實本辦法各項工作之實施,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
          之。本委員會應依本實施辦法規劃與督導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校內相關單位應依工作計畫確實執
          行。
第三條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並落實推動防治教
          育宣導工作。
第四條  本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空間規劃與設施使用,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並應針
          對教室、廁所、公共場所、體育設施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繪製校園危險地圖,建立安全及無性別
          歧視之校園安全空間指標。
第五條  本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
          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而設置之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
          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並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
第七條  本校對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依教育部訂定之「學生懷孕事件處理要點」、「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
          意事項」之規定,提供懷孕學生必要之協助,並於本校學則、學生請假辦法訂定與懷孕學生受教權相關規
          定,以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
          育相關課程。
第九條  本校之課程設置、選課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並應廣開性別研究
          相關課程。
第十條  本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第十一條 本校教師課程之擬定、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
          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第十二條 本校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
          視。教師並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或社團活動。
第十三條 本校為鼓勵教職員工生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應訂定相關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 本校各類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負責該業務之單位應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第16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