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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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88.12.22台(八八)訓(三)字第八八一六0四七三號函同意備查
89.01.04(89)高醫校法(一)字第004號函頒布
94.05.13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12號函公布
97.02.20.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教育部97.06.25台訓(三)字第0970121184號函同意備查
97.07.14高醫性研字第0971103109號函公布
98.03.09九十七學年度本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98.03.26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4.14高醫性研字第0981101582號函公布
101.10.09一O一學年度第1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11.08一O一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1高醫秘字第1011103243號函公布
一、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6條、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本校組織規程第21條及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 本委員會為推動與規劃相關業務,分設下列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政策規劃小組:
     1.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規定。
     2.研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
     3.規劃性別平等教育理念之推廣。
     4.督導考核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5.研擬本委員會設置要點訂修及其運作事宜。
     6.彙整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年度計畫、預算及評估實施成效。
     7.蒐集國內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資料及提供諮詢服務。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綜合性事務。
   (二)教學推廣小組:
     1.規劃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多元化之課程與教學研究。
     2.推動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
     3.建置性別平等教育之學習環境。
     4.提供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諮詢服務。
     5.規劃及辦理教職員工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培育、訓練。
     6.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7.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8.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校園安全小組:
     1.建置安全之校園環境。
     2.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校園安全設施檢查。
     3.舉行公聽會及校園安全工作會議等活動。
     4.建立良好暢通之警報及緊急呼叫系統。
     5.定期進行問卷等調查,以確認校園安全維護情形。
     6.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校園安全事項。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小組:
     1.研修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2.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流程及機制。
     3.依法協助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申請調查、檢舉或申復。
     4.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資源。
     5.提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之諮詢服務。
     6.規劃及辦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知能之培訓及宣導工作。
     7.其他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相關事務。
四、 本委員會置委員21名,並由下列委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8名):校長、副校長(1名)、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事主任。
   (二)遴選委員(13名):由校長遴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2名)、家長代表、學生代表(2名)及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負責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事務。
   本委員會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五、 本委員會採分組推動相關業務,各小組置召集人1名,並置3至5名委員另由各召集人指派幹事1名:
   (一)政策規劃小組(以主任秘書為召集人)
   (二)教學推廣小組(以教務長為召集人)
   (三)校園安全小組(以總務長為召集人)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小組(以學務長為召集人)
六、 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七、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並視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主任委員得請相關人員列席。
   本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
八、 本委員會得與相關單位協商各項計畫之推動,並請相關單位配合兼辦該單位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業務。
九、 本委員會推動之各項工作均需建立完整資料檔案;受理各項申訴與申覆案件之相關資料均應保密並妥善管理。
十、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推動相關業務與年度工作計劃,應提報本委員會審議,並依學校程序編入年度預算。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