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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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18 104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執行「教育部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弱勢學生,係依照「教育部辦理大學校院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補助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所指弱勢學生定義。
第三條	本校應成立「弱勢學生學習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校長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長為執行秘書。教務長、國際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另聘本校具社工、法律等相關專長之教職員若干人為委員。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人員列席會議。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訂定本校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計畫。
  二、督導並考核本校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計畫之推動。
  三、審議本校弱勢學生學習輔導經費補助原則。
  四、審核本校弱勢學生學習輔導經費補助案件。
第四條	本校為執行本計畫,得提供下列補助:
  一、專業技能證照考試補助、見實習相關補助:承辦單位為教務處。
  二、國際研習補助:承辦單位為國際事務處。
  三、課外活動與服務性社團補助、生活工讀金:承辦單位為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
  前項各款補助之經費皆由本計畫支應。
  各項補助之承辦單位應擬定補助原則(包括補助範圍、補助金額及補助次數等),送本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後,應發布申請公告。
第五條	本校為執行本計畫,得聘請具有社會工作或職涯輔導專業之兼任人員,訪視弱勢學生家庭,並針對家庭因素對弱勢學生學習及職涯規劃之影響,撰寫訪視紀錄。
  兼任人員完成訪視紀錄後,學務處應執行下列工作:
  一、彙整並分析訪視結果,擬定輔導建議,向本委員會報告。
  二、針對弱勢學生輔導需求,予以個別輔導。
  執行家庭訪視及弱勢學生個別輔導之相關經費,由本計畫支應。
第六條	本校為執行本計畫,得聘請教師及兼任課輔助理,執行弱勢學生實習輔導、職涯輔導及就業輔導,所需之經費由本計畫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