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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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時間以學生課餘且不影響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每月必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35小時,領取本助學金之期間,欲申請學生校內工讀助學金者,工讀時數以每月20小時為上限,因特殊情形經
   服務時間以學生課餘且不影響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每月必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35小時,領取本助學金之期間,欲申請學生校內工讀助學金者,工讀時數以每月20小時為上限,因特殊情形經
   服務單位專案簽准者,得彈性調整。
   服務單位專案簽准者,得彈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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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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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實施方式:
   一、由學務處統一安排至校內各行政及教學單位從事服務。  
   一、由學務處統一安排至校內各行政及教學單位從事服務。  
   二、各服務單位應善盡輔導與管理之責,並確保學生服務時之安全。
   二、各服務單位應善盡輔導與管理之責,並確保學生服務時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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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活服務學習態度不佳,經查證屬實者。  
   (一)生活服務學習態度不佳,經查證屬實者。  
   (二)休學、退學者。
   (二)休學、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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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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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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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4月13日 (一) 11:35所做的修訂版本

100.10.19 100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0.11.17高醫學務字第1001103513號函公布
101.10.09 101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1.11.08高醫學務字第1011103078號函公布
102.10.21 102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102.11.05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426號函公布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4號函公布
104.03.16一○三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3.30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997號函公布

一、 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特依據教育部頒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由學校視學生修課情形安排生活服務學習,特訂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
   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經費來源:
   依「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提列預算支應。 
三、 助學金額每月6,000元。
四、 申請資格: 
   (一)本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具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年所得合計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在新臺幣650萬元以下。
    4.家庭應計列人口之投資年所得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5.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
   (二)符合前款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於本校就讀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五、 應繳證件: 
   一、申請表。 
   二、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學生本人(已婚學生另加計配偶)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利息)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六、 錄取名額: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依本校及教育部預算決定每學期錄取名額。
七、 錄取優先順序: 
   (一)申請名額超過錄取名額時,以學生家庭年所得較低者優先錄取。
   (二)家庭年所得相同者,以學生家庭現況較為困難者優先錄取。
八、 生活服務學習:
   服務時間以學生課餘且不影響學業及身心發展為原則,每月必須參與生活服務學習35小時,領取本助學金之期間,欲申請學生校內工讀助學金者,工讀時數以每月20小時為上限,因特殊情形經
   服務單位專案簽准者,得彈性調整。
九、 實施方式: 
   一、由學務處統一安排至校內各行政及教學單位從事服務。 
   二、各服務單位應善盡輔導與管理之責,並確保學生服務時之安全。
   三、各單位應於每個月底結算當月助學金金額,報學務處彙整,造冊核撥助學金。 
   四、學生服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格即行取消,其名額得遞補之: 
   (一)生活服務學習態度不佳,經查證屬實者。 
   (二)休學、退學者。
十、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