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基地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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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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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09  第十九屆第三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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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高醫產學字第1121102111號函公布.docx|112.06.28 高醫產學字第112110211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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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需積極推廣本校產學業務暨永續經營,獎勵推廣產學有功人員,強化產學前瞻創新競爭力,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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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校為協助規劃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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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獎勵對象:本校推廣產學有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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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基地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校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校內外委員11至15人,校內委員由教務長、產學長及小港醫院院長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另由主任委員推薦。置總幹事一人,由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基地計畫辦公室執行秘書兼任之,綜理會議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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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辦法第32及33條規定,研發成果收益扣除支付補助機構或高醫體系分配款及本校與研發者實際現金支出之必要費用後,餘款分配至本校之款項中應提列10%獎勵推廣產學有功人員,為本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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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為提供本校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諮詢、指導與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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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之獎勵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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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委員會每年應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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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獎勵經費總額:應於每年2月底前彙整前一年度之研發成果現金收益總額,就現金收益總額累積超過新台幣400萬元的部分,始得依前條規定計算獎勵經費。獎勵經費總額最高以新台幣300萬元為上限,超過此上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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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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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歸入本校產學營運處推廣產學相關業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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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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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發放方式:由產學長視相關參與人員對技術移轉個案之貢獻度推薦推廣產學有功人員及獎勵經費方案,提報產學營運委員會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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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第3條及第4條之經費支出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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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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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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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6月28日 (三) 16:33所做的修訂版本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
112.06.28 高醫產學字第1121102111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協助規劃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18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基地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校級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副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另置校內外委員11至15人,校內委員由教務長、產學長及小港醫院院長為當然委員;校外委員另由主任委員推薦。置總幹事一人,由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基地計畫辦公室執行秘書兼任之,綜理會議召開。
第3條 本委員會職責為提供本校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諮詢、指導與改善建議。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年應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召開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召開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出席費與交通費,一年一聘。
第5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