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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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2.21 高醫總字第1041104176號函公布
106.04.13 105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推動各建築物環境安全等相關事務設置建築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督導建築物環安相關問題,落實實驗室空氣品質及環境衛生安全。
          二、督導建築物內水電、空調、電梯、門禁等系統正常運作。
          三、建立消防及危機狀況反應通報系統,協助處理相關事件。
          四、審議各使用單位就其建築物所擬定之使用管理規範與法規。
          五、其他與建築物管理相關事宜。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擔任並置委員若干人,其成員包括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總務長
         、主任秘書及各棟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綜理委員會業務。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
         分別由環保暨安全衛生室安全衛生組組長及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兼任之。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必要時
          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說明。委員會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 五 條  各教學或研究大樓應成立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其會議紀錄送交本委員會備查。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