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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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2.21 高醫總字第1041104176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各建築物環境安全等相關事務設置建築物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督導建築物環安相關問題,落實實驗室空氣品質及環境安全。
    二、督導建築物內水電、空調、電梯、門禁等系統正常運作。
    三、建立危機狀況反應通報系統,協助處理相關事件。
    四、審議各使用單位就其建築物所擬定之使用與管理規範。
    五、其他與建築物管理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擔任並置委員若干人,其成員包括
    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總務長、主任秘書及各建築物推薦一名代表參加,
    綜理委員會業務。另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分別由環保暨安全衛生室
    安全衛生組組長及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兼任之。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通過始得決議,必要時得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說明。委員會決議事項,
    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五條 各教學或研究大樓應成立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