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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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08 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8.02 高醫總字第0991103670號函公布
100.02.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3.04 高醫總字第1001100720號函公布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2.21 高醫總字第1041104175號函公布
107.01.18 10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執行建築物及空間分配,設置「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本校建築物及空間重大分配使用案件。
     二、審議現有建築物及空間供各單位使用(含借用、歸還)案件。
     三、審議建築物及空間分配使用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
     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開會時,應有
     委員總額(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
     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五條  各單位因需要增加或變更使用空間時,應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辦理申請。
第六條  建築物及空間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使用保管之設施或設備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繕或主動通知總務處辦理。使用期間,
     因可歸責於使用單位之事由,致設施或設備毀損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建築物及空間如有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調、隔間、裝修施工等)時,應會簽總務處營繕組及保管組,
     經校長核准後,方得施作及變更。
第八條  本委員會基於有效分配與使用建築物及空間並考量擴(新)增單位之需要,得經會議決議並簽請校長核准後,調整或變更各單位
     使用建築物及空間之範圍。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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