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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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08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8.02高醫總字第0991103670號函公布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100.03.04高醫總字第1001100720號函公布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2.21 高醫總字第1041104175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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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妥善分配校內建築物及空間,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有效執行建築物及空間分配,設置「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校建築物及空間重大分配使用案件。
    二、審議現有建築物及空間供各單位使用(含借用、歸還)案件。
    三、審議建築物及空間分配使用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
    圖資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
    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兼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校內
    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總額(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決議
    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五條 各單位因需要而申請分配使用建築物及空間時,應填具建築物及空間分配與
    使用申請表(如附件)送總務處審核確認,陳校長核定後分配使用或提本委員會
    審議。
第六條 建築物及空間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使用保管之設施或設備如有損壞,
    應負責修繕或主動通知總務處辦理。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使用單位之事由,
    致設施或設備毀損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條 建築物及空間如有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調、隔間、裝修施工等)
    時,應會簽總務處營繕組及保管組,經校長核准後,方得施作及變更。
第八條 本委員會基於有效分配與使用建築物及空間並考量擴(新)增單位之需要,
    得經會議決議並簽請校長核准後,調整或變更各單位使用建築物及空間之範圍。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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