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給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新頁面: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9.09.28高醫人字第0991104779號函公布.doc|99.09.28高醫人字第0991104779號函...)
第1行: 第1行: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媒體:99.09.28高醫人字第0991104779號函公布.doc|99.09.28高醫人字第0991104779號函公布]]
:::::::::::[[媒體:99.09.28高醫人字第0991104779號函公布.doc|99.09.28高醫人字第0991104779號函公布]]
 +
:::::::::::99.12.09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0991106617.doc|99.12.24高醫人字第0991106617號函公布]]
<pre>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及留住頂尖教學、研究之特殊優秀人員,依據教育部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及留住頂尖教學、研究之特殊優秀人員,依據教育部
第8行: 第10行:
           二、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
           二、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
           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專款」經費。
           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專款」經費。
-
           四、教育部編列專款經費。
+
           四、教育部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
           五、其他。
           五、其他。
第三條   資格條件:
第三條   資格條件:

在2010年12月24日 (五) 16:24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9.28高醫人字第0991104779號函公布
99.12.09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2.24高醫人字第09911066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及留住頂尖教學、研究之特殊優秀人員,依據教育部
          「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特訂定本原則。
第二條	  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
          二、教育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經費。
          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專款」經費。
          四、教育部相關獎勵或補助經費。
          五、其他。
第三條	  資格條件:
          一、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一)以國內第一次聘任者為限。
            (二)國外優秀教研人員以曾任國外知名大學或學術機構講座教授、教授、研究員或副教
                授、副研究員以上或傑出經營管理人才為優先。
            (三)國內優秀人員以曾獲特殊傑出發明、創新或重要學術獎項為優先。
          二、現職特殊優秀之教研人員及編制外經營管理人才:
            (一)以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教師與編制外高等教育經營管理
                人才為限。
            (二)自公立大專校院退休再任人員僅可受教育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獎勵大學教
                學卓越計畫」經費奬助。
第四條	  本原則不牽動現行月支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工作津貼)及專業加給等基本薪資結構
          之改變,以透過發給非法定加給之給與,達成實質薪資彈性化之目標。
第五條 	  為審查彈性薪資支給案件,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兼主席)自校內外教授中遴選11~15人擔任委
          員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另訂支領彈性薪資人員之資格條件、支給標
          準、申請流程、審核流程及績效評估機制等實施細則。
第六條	  每年各單位依公告時程,將下學年度獎助推薦人員提送本委員會審議。
第七條	  彈性薪資核給期限以1學年為原則,經本委員會評估審查符合標準者,得續核發。
第八條	  本校得視年度補助專款經費之收支狀況,因應調整彈性薪資之給與。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頒布之「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
          案」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措施」辦理。
第十條	  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溯及自99年8月1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