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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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布
96.06.15 95學年度第6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7.03.27 96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06.26 96學年度第6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7.16 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
98.03.26 97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4.24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
102.06.26 101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07.04 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8.02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179號函公布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02.0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264號函公布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6.03.28 105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106.04.24 10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7.05.14 106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107.06.08 106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導師設置及聘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任用資格:
	  (一)凡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均有義務擔任導師。
	  (二)前目之導師須經所屬單位主管聘任。
	二、導師設置人數及聘任程序:
	  (一)一般導師:
	   1.大學部各系以班為單位,學生每十八人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系主任聘任,並將導師與導生名冊登錄
	     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核備。
	   2.碩博班、學位學程及二年制在職專班,每十八名學生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該單位主管聘任,並將導師
	     與導生名冊登錄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務處核備。
	  (二)書院導師:由書院院長視輔導院生之需要,聘導師若干人。
	三、導師更換程序:導師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其所屬單位主管另行聘任後,將導師與導生名冊登錄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務處核備。
第3條	各類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一般導師之職責:
	 (一)督促學生參與班會,並出席班會,指導學生進行班會及學生填寫班會記錄。
	 (二)導師得自行利用時間主動參與學生之課外活動,並注意安全,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隨機予以輔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
	 (三)每學期應於學務處規範時程內安排導師時間訪談所有導生,並做成記錄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
	 (四)關懷學生生活與課業,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五)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如異常行為或情緒不穩時,隨時與學生及家長溝通,必要時轉介學務處協助輔導。
	 (六)學生如有生病或意外事故發生,請予以查照並與學務處聯繫,必要時即時通知家長妥當照顧處理。
	 (七)依據操行成績考查要點之規定,按時考評並繳交操行成績。
	 (八)配合學業預警制度,主動關懷並瞭解學生之困難因素,輔導學生參與教務處之課業輔導;必要時轉介學務處。
	二、書院導師之職責:
	 (一)執行主題書院規劃的相關課程與活動,並出席主導主題書院日共學活動。
	 (二)輔導書院生參與書院活動,完成書院學習護照規定的內容。
	 (三)關懷並協助書院生解決生活上相關困難,必要時協助轉介學務處輔導。
	 (四)協助輔導書院教育(活動)學習不佳的書院生。
	 (五)協助評核書院生活學習助理之工作狀況。
	三、導師每學期應參與全校導師會議(含線上參與)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與輔導問題之解決方式。
	四、導師每學期應至少參與一次學務處舉辦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第4條	導師費之給付標準及方法依下列原則:
	一、大學部一般導師費依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按月核算及發放。研究所、在職專班及書院導師輔導學生人數20人以下比照大學部
	  辦理,若超過20人,導師費比照大學部一般導師輔導20人辦理,各系所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輔導學生清冊函送學務處。
	二、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第5條	為落實導師功能,導師輔導工作表現卓越者,另依本校「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之遴選要點」獎勵,予以公開表揚。
第6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