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師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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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告.doc|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布]]
:::::::::[[媒體: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告.doc|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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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5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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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5 95學年度第6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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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27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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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3.27 96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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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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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6.26 96學年度第6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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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7.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doc|97.07.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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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7.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doc|97.07.16 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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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26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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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26 97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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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4.2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doc|98.04.2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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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8.04.2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doc|98.04.24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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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26.101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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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26 101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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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07.04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179號函公布.doc|102.07.04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17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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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04 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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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21102179-1.doc|102.08.02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17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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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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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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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0264.docx|104.02.0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264號函公布]]
 +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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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529導師制實施辦法.docx|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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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3.28 105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
:::::::::[[媒體:1060512導師制實施辦法及條文修正對照表.docx|106.04.24 10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7.05.14 106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
:::::::::[[媒體:導師制實施辦法_1070626公告版.docx|107.06.08 106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通過]]
 +
:::::::::110.03.08 109學年度第3 次學務會議通過
 +
:::::::::110.06.17 109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
:::::::::[[媒體:1101102153.docx|110.06.29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2153號函公布]][[媒體:1101102153En.docx|(English)]]</font>
<pre>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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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1條 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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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導師之設置依下列原則辦理:
+
第2條 導師設置及聘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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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導師依行政系統及工作性質編制如下:
+
        一、任用資格:
-
     (一)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
+
            (一)凡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均有義務擔任導師。
-
      (二)班主任導師。
+
            (二)前目之導師須經所屬單位主管聘任。
-
      (三)一般導師。
+
        二、導師設置人數及聘任程序:
-
      (四)生活導師。
+
            (一)一般導師:
-
     (五)書院導師。
+
                1.大學部各系以班為單位,學生每十八人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系主任聘任,並將導師與導生名冊登錄本校資訊系統
-
     二、導師任用資格:
+
                  後,送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核備。
-
     (一)凡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均有義務擔任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導師。
+
                2.碩博班、學位學程及二年制在職專班,每十八名學生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該單位主管聘任,並將導師與導生名冊
-
     (二)生活導師由本校軍訓教官、校安人員或學有專長之輔導人員擔任之。
+
                  登錄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務處核備。
-
     三、導師設置人數:
+
            (二)書院導師:由書院院長視輔導院生之需要,聘導師若干人。
-
     (一)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各系、所及學位學程置一人。
+
            (三)業界或校友導師:由各系所主管視學生輔導需求,自行聘任業界或校友導師若干人。
-
     (二)班主任導師:各班置一人。
+
        三、導師更換程序:一般導師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其所屬單位主管另行聘任後,登錄本校資訊系統,送學務處核備,始得完成導師更換
-
     (三)一般導師:
+
            程序。
-
         1.大學部各系以班為單位,以學生每十至二十人置相關科系一般導師一人為原則。
+
第3條 一般及書院導師之職責如下:
-
         2.碩博班、學位學程及二年制在職專班皆依各班人數多寡置若干名一般導師。
+
        一、一般導師之職責:
-
         3.畢業班實習生可酌情置相關科系之一般導師若干人。
+
            (一)督促學生參與班會,並出席班會,指導學生進行班會及學生填寫班會記錄。
-
     (四)生活導師、書院導師:視生活輔導及辦理書院之需要,聘相關人員若干人,以進行學生
+
            (二)導師得自行利用時間主動參與學生之課外活動,並注意安全,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隨機予以輔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
-
        生活輔導或推廣書院教育。
+
            (三)每學期應於學務處規範時程內安排導師時間訪談所有導生,並做成記錄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
-
第三條  各系所依本辦法及系所之需求,訂定系所導師實施細則及導師編組方式,經各系所務會議決議
+
            (四)關懷學生生活與課業,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
     後實施,並送學務處核備。
+
            (五)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如異常行為或情緒不穩時,隨時與學生及家長溝通,必要時轉介學務處協助輔導。
-
第四條  導師之遴薦與聘請應遵守下列原則: 
+
            (六)學生如有生病或意外事故發生,請予以查照並與學務處聯繫,必要時即時通知家長妥當照顧處理。
-
     一、各系、所及學位學程之主任導師:由校長聘請各系、學位學程主任,及所長擔任之。
+
            (七)依據操行成績考查要點之規定,按時考評並繳交操行成績。
-
     二、班主任導師及一般導師:由各系、所主任導師遴薦本系專任教師,簽請校長聘請之。導師
+
            (八)配合學業預警制度,主動關懷並瞭解學生之困難因素,輔導學生參與教務處之課業輔導;必要時轉介學務處。
-
     之遴聘,以各系所教師擔任本系、所學生之導師為原則,亦可聘請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擔任
+
        二、書院導師之職責:
-
     之。
+
            (一)執行主題書院規劃的相關課程與活動,並出席主導主題書院日共學活動。
-
     三、生活導師:由學生事務處遴薦,簽請校長同意後聘之。
+
            (二)輔導書院生參與書院活動,完成書院學習護照規定的內容。
-
     四、導師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原遴薦單位主管另行遴薦,送學生事務處轉陳校長核准改聘之。
+
            (三)關懷並協助書院生解決生活上相關困難,必要時協助轉介學務處輔導。
-
     導師每學年核聘一次為原則,以系、所為單位填造名冊,送學生事務處轉陳校長核聘之。
+
            (四)協助輔導書院教育(活動)學習不佳的書院生。
-
第五條  各類導師之職責如下:
+
            (五)協助評核書院生活學習助理之工作狀況。
-
     一、系、所及學位學程主任導師職責:
+
        三、導師每學期應參與全校導師會議(含線上參與)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與輔導問題之解決方式。
-
     (一)領導該系、所導師實施該系、所學生輔導工作。
+
        四、導師每學期應至少參與一次學務處舉辦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
     (二)召集並主持該系、所導師會議。
+
第4條 導師費之給付標準及方法依下列原則:
-
     (三)協助學生事務處處理有關學輔問題。
+
        一、大學部一般導師費依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按月核算及發放。研究所、在職專班及書院導師輔導學生人數20人以下比照大學部辦理,若
-
     (四)協助辦理導師工作之實施,檢討與改進院、系、所導師制度。
+
            超過20人,導師費比照大學部一般導師輔導20人辦理,各系所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輔導學生清冊函送學務處。業界或校友導師則為
-
     (五)協助考核導師輔導績效。
+
            無給職,不另發放導師費。
-
     二、班主任導師之職責除擔負一般導師職責外,並負責下列事宜:
+
        二、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
     (一)協調各導師對學生操行考核標準及出席班會事宜。
+
第5條 為落實導師功能,導師輔導工作表現卓越者,另依本校「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之遴選要點」獎勵,予以公開表揚。
-
     (二)督促學生召開班會及繳交班會記錄。
+
第6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三、一般導師之職責:
+
-
     (一)執行主任導師交辦有關班級事務。
+
-
     (二)督促學生參與班會,並出席班會,指導學生進行班會及學生填寫班會記錄。
+
-
     (三)導師得自行利用時間主動參與學生之課外活動,並注意安全,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隨
+
-
        機予以輔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
+
-
     (四)每學期應安排導師時間與學生個別談話,並做成記錄。
+
-
     (五)充分了解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並對學生之思想行為,學
+
-
        業及身心健康,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施以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
+
-
        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
-
     (六)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如異常行為或情緒不穩時,隨時與學生及
+
-
        家長溝通,必要時轉介學生輔導中心協助輔導。
+
-
     (七)學生如有生病或意外事故發生,請予以查照並與生活導師或生活輔導組聯繫,必要時即
+
-
        時通知家長妥當照顧處理。
+
-
     (八)依照規定填寫學生綜合資料,並依據操行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按時考評並繳交操行成
+
-
        績。
+
-
     (九)配合學業預警制度,主動關懷並瞭解學生之困難因素,輔導學生參與教務處之課業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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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時轉介予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或學生輔導組。
+
-
     四、生活導師之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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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積極與學生聯繫,對學生之個人特質及家庭狀況、學習情形充份瞭解。
+
-
     (二)關懷學生生活、課業,協助其解決困難。
+
-
     (三)應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操行成績考核規定,評定學生操行成績。
+
-
     五、書院導師之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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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執行主題書院規劃的相關課程與活動,並出席主導主題書院日共學活動。
+
-
     (二)輔導書院生參與書院活動,完成書院學習護照規定的內容。
+
-
     (三)關懷並協助書院生解決在住宿及生活上的困難,或協助轉介輔導。
+
-
     (四)協助預警並輔導學習不佳的書院生,與大一導師維持聯繫;必要時,與書院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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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長聯繫。
+
-
     (五)協助評核書院生活學習助理之工作狀況。
+
-
     六、導師應參與學生事務處舉辦之導師座談會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與
+
-
     輔導問題之解決方式。
+
-
     七、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及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
-
第六條  導師費之給付標準及方法依下列原則:
+
-
     一、大學部一般導師費依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按月核算及發放。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生活導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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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院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未超過20人(含)比照大學部辦理,若超過20人,導師費比照大學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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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般導師導20人辦理,各系所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輔導學生清冊函送學務處。
+
-
     二、輔導一學生之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
-
第七條  為落實導師功能,導師輔導工作表現卓越者,另依本校「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之遴選要點」獎勵
+
-
     ,予以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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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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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月29日 (五) 15:51的目前修訂版本

96.05.08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3762號函公布
96.06.15 95學年度第6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7.03.27 96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06.26 96學年度第6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7.07.16 高醫學務字第0971103227號函公布
98.03.26 97學年度第3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4.24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1827號函公布
102.06.26 101學年度第4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2.07.04 101學年度第5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8.02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2179號函公布
103.10.20 103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5 103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02.0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264號函公布
105.03.28 104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105.05.19 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6.03.28 105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通過
106.04.24 105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7.05.14 106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通過
107.06.08 106學年度第7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03.08 109學年度第3 次學務會議通過
110.06.17 109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10.06.29 高醫學務字第1101102153號函公布(English)
                      
第1條	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並落實導師輔導工作,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導師設置及聘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任用資格:
            (一)凡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及臨床教師,均有義務擔任導師。
            (二)前目之導師須經所屬單位主管聘任。
        二、導師設置人數及聘任程序:
            (一)一般導師:
                1.大學部各系以班為單位,學生每十八人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系主任聘任,並將導師與導生名冊登錄本校資訊系統
                  後,送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核備。
                2.碩博班、學位學程及二年制在職專班,每十八名學生聘任一般導師一人。導師人選由該單位主管聘任,並將導師與導生名冊
                  登錄本校資訊系統後,送學務處核備。
            (二)書院導師:由書院院長視輔導院生之需要,聘導師若干人。
            (三)業界或校友導師:由各系所主管視學生輔導需求,自行聘任業界或校友導師若干人。
        三、導師更換程序:一般導師因故需要更換時,由其所屬單位主管另行聘任後,登錄本校資訊系統,送學務處核備,始得完成導師更換
            程序。
第3條	一般及書院導師之職責如下:
        一、一般導師之職責:
            (一)督促學生參與班會,並出席班會,指導學生進行班會及學生填寫班會記錄。
            (二)導師得自行利用時間主動參與學生之課外活動,並注意安全,以減少意外事故發生,隨機予以輔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
            (三)每學期應於學務處規範時程內安排導師時間訪談所有導生,並做成記錄上傳至校務資訊系統。
            (四)關懷學生生活與課業,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五)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如異常行為或情緒不穩時,隨時與學生及家長溝通,必要時轉介學務處協助輔導。
            (六)學生如有生病或意外事故發生,請予以查照並與學務處聯繫,必要時即時通知家長妥當照顧處理。
            (七)依據操行成績考查要點之規定,按時考評並繳交操行成績。
            (八)配合學業預警制度,主動關懷並瞭解學生之困難因素,輔導學生參與教務處之課業輔導;必要時轉介學務處。
        二、書院導師之職責:
            (一)執行主題書院規劃的相關課程與活動,並出席主導主題書院日共學活動。
            (二)輔導書院生參與書院活動,完成書院學習護照規定的內容。
            (三)關懷並協助書院生解決生活上相關困難,必要時協助轉介學務處輔導。
            (四)協助輔導書院教育(活動)學習不佳的書院生。
            (五)協助評核書院生活學習助理之工作狀況。
        三、導師每學期應參與全校導師會議(含線上參與)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討有關學生事務工作與輔導問題之解決方式。
        四、導師每學期應至少參與一次學務處舉辦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升輔導學生之能力。
第4條	導師費之給付標準及方法依下列原則:
        一、大學部一般導師費依導師輔導學生人數按月核算及發放。研究所、在職專班及書院導師輔導學生人數20人以下比照大學部辦理,若
            超過20人,導師費比照大學部一般導師輔導20人辦理,各系所應於每學年初將導師輔導學生清冊函送學務處。業界或校友導師則為
            無給職,不另發放導師費。
        二、導師費依學校每年財務政策而定。
第5條	為落實導師功能,導師輔導工作表現卓越者,另依本校「績優導師暨輔導老師之遴選要點」獎勵,予以公開表揚。
第6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