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聘用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22年12月19日 (一) 14:02由Hr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6.07.13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2.08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11 107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8.07 高醫人字第1081102697號函公布
108.12.12 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過通
109.01.03 高醫人字第1081104504號函公布
109.11.12 109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12.10 高醫人字第1091103912號函公布
110.11.11 110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0.11.23 高醫人字第1101103986號函公布
111.09.08 111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10.13 11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11.24 第十九屆第三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111.12.19 高醫人字第1111104639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使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之聘用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題(案)計畫係指公民營機構補助(委託)計畫、產學合作計畫、跨校(機構)合作計畫、各種募款及學校經費計畫。計畫專任人員分類如下。計畫專任
    人員分類如下:
    (一)博士後研究人員:指計畫所聘用之具有博士學位之專職人員,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
    (二)研究助理:指計畫所聘用之專職從事專題(案)研究計畫工作人員。但在職行政人員或在學學生,除在職進修或進修部學生專職於
        專題(案)研究計畫外,不得擔任研究助理。
    (三)工作人員:指行政助理或經校長核准之其他職稱工作人員。 
    於計畫中已擔任任一類專任人員,不得再擔任或兼任同一計畫或其他計畫之其他類人員。計畫主持人如因計畫執行需要,得循本校行政
    程序簽報核准,由自籌經費或計畫補助機構其他經費共同列支計畫專任人員所需費用。
三、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條件如下:
    (一)依補助(委託)機構規定或校務發展需要辦理,以符合人力需求為要件。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規定,應迴避進用機關首長、計畫主持人、
        共同主持人及所屬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計畫專任人員,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其他專案計畫進用人員比照辦理。
    (三)惟在各該主管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款之限制。然渠等人員續聘時,如執行不同計畫,應依規定迴避進用;如執行原計畫,不受
        迴避進用規定之限制。
四、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程序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應於收到計畫審查通過相關文件後,始得依核定之人事經費內容,甄選計畫所需人員,並依本校計畫專任人員聘任及
        報到流程完成進用,聘期不得往前追溯,如有違反規定,不予核銷相關經費,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責。
    (二)學校經費所聘工作人員之遴聘,比照本校專任職員工之聘任程序辦理。
    (三)外籍人員須事先取得勞動部工作許可函及移民署居留證後,始得聘任並辦理勞、健保加保。
五、計畫專任人員每月工作酬金支給標準原則依計畫補助(委託)機構規定,無規定者依本校「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酬金暨博士後研究
    員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如附表)辦理。
六、計畫專任人員之聘任規定如下:
    (一)聘任期限不得逾計畫執行期間。
    (二)計畫執行期間內聘期屆滿,計畫主持人擬續聘該人員時,視為重新聘任,須聘任程序重新辦理人員聘任及報到手續。
    (三)於聘期中轉換計畫,視為提前離職,應辦理離職手續,並依聘任程序重新辦理人員聘任及報到手續。
    (四)聘期屆滿前離職,應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契約書約定預告期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計畫主持人同意後,始得離職。
    (五)聘期屆滿時,應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六)聘期屆滿前未完成續聘作業,於聘期屆滿翌日辦理勞健保退保及停支薪資。
七、計畫專任人員之考核依計畫補助(委託)機構規定,由計畫主持人自訂辦理。學校經費所聘工作人員依本校規定辦理。
    本要點未規範事項,依本校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契約書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專題(案)計畫專任人員酬金暨博士後研究員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請至上方111.11.19 高醫人字第1111104639號函公布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