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教師約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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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教學、研究及校務發展之需要,於本校或各單位自籌經費、政府獎補助款或建教合作計畫經費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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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教學、研究及校務發展之需要,於本校或各單位自籌經費、政府獎補助款或建教合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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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任編制外教學、研究及相關工作之教師、人員,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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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費範圍內,聘任編制外教學、研究及相關工作之教師、人員,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教師、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教師、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專案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
     一、專案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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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且不受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之規定限制。
       (一)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且不受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之規定限制。
       (二)聘任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聘任程序辦理。
       (二)聘任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聘任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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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送審及升等:如需送審及升等,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審查教師資格並頒授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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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送審及升等:如需送審及升等,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審查教師資格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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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符合升等條件者,並得比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升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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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頒授教師證書;其符合升等條件者,並得比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升等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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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期:依專案計畫或建教合作計畫規定辦理,但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計畫經費不足時應提前終止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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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聘期:依專案計畫或建教合作計畫規定辦理,但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計畫經費不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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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須於2個月前書面通知受聘教師或人員。聘期超過一年以上者,應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教師評估以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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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提前終止聘任,惟須於2個月前書面通知受聘教師或人員。聘期超過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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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聘與否之參據,並於專案計畫或建教合作計畫執行結束時應即終止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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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教師評估以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並於專案計畫或建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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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執行結束時應即終止聘任。
       (五)授課時數:建教合作計畫進用教師依計畫內容規定,餘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  
       (五)授課時數:建教合作計畫進用教師依計畫內容規定,餘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  
       (六)報酬標準:以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六)報酬標準:以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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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由學校自行審酌訂定相關規定並以契約另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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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由學校自行審酌訂定相關規定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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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研究人員之遴聘、聘期、報酬、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等,依據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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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另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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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研究人員之遴聘、聘期、報酬、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等,依據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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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
第五條  工作人員之遴聘規定。
第五條  工作人員之遴聘規定。
     一、遴聘資格:依專案計畫需要訂定。
     一、遴聘資格:依專案計畫需要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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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僱期滿前三個月,應評估其工作績效及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計畫執行結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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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僱期滿前三個月,應評估其工作績效及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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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應終止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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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執行結束時即應終止聘任。
     三、工作時數:比照本校編制內職員辦公時間規定。
     三、工作時數:比照本校編制內職員辦公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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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報酬標準:依本校規定相當職等之薪級支給,或得比照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但經費來源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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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報酬標準:依本校規定相當職等之薪級支給,或得比照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但經費來源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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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定時從其約定。
     五、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以契約明訂。
     五、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以契約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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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案教師或研究人員轉任或改聘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應依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重新審查,並得依「大專校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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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案教師或研究人員轉任或改聘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應依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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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經各級教評會審查其年資是否採計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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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得依「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經各級教評會審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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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資是否採計提敘。
     工作人員轉任編制內人員時,應依本校新聘人員之程序重新審查,惟其相關年資則不予採計。
     工作人員轉任編制內人員時,應依本校新聘人員之程序重新審查,惟其相關年資則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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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專案教師及工作人員於聘用期間,得發給在職證明書,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離職證明書。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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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專案教師及工作人員於聘用期間,得發給在職證明書,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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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及專案工作人員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應於離職日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違反規定者,應繳交1個月薪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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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證明書。專案教師及專案工作人員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應於離職日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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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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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規定者,應繳交1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人事相關法規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人事相關法規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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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2日 (二) 16:59所做的修訂版本

96.12.13 九十六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2.31 高醫人字第0961100882號函公布
101.09.13 101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1.09.28高醫人字第101110254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因應教學、研究及校務發展之需要,於本校或各單位自籌經費、政府獎補助款或建教合作計畫
     經費範圍內,聘任編制外教學、研究及相關工作之教師、人員,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案教師、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專案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
     二、研究人員: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
     三、工作人員:分為專案助理、教學助理或經校長核准之其他職稱之工作人員。
第三條  專案教師之權利義務規定。
     一、本校自籌經費增聘之專案教師,其權利義務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辦理。
     二、各單位自籌經費、政府獎補助款或建教合作計畫等聘任之專案教師之權利義務依下列規定。
       (一)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且不受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之規定限制。
       (二)聘任程序: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聘任程序辦理。
       (三)送審及升等:如需送審及升等,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規定辦理審查教師資格並
         頒授教師證書;其符合升等條件者,並得比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升等審查。
       (四)聘期:依專案計畫或建教合作計畫規定辦理,但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計畫經費不足時
            應提前終止聘任,惟須於2個月前書面通知受聘教師或人員。聘期超過一年以上者,
            應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教師評估以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並於專案計畫或建教合作
            計畫執行結束時應即終止聘任。
       (五)授課時數:建教合作計畫進用教師依計畫內容規定,餘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 
       (六)報酬標準:以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為原則。
       (七)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由學校自行審酌訂定相關規定並以
         契約另行訂定之。
第四條  研究人員之遴聘、聘期、報酬、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等,依據本校「研究人員約聘辦法」
     辦理。
第五條  工作人員之遴聘規定。
     一、遴聘資格:依專案計畫需要訂定。
     二、聘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聘僱期滿前三個月,應評估其工作績效及依業務需要檢討是否續聘。
          計畫執行結束時即應終止聘任。
     三、工作時數:比照本校編制內職員辦公時間規定。
     四、報酬標準:依本校規定相當職等之薪級支給,或得比照國科會等相關規定辦理,但經費來源另有
            約定時從其約定。
     五、差假、福利、保險、離職儲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以契約明訂。
第六條  專案教師或研究人員轉任或改聘為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時,應依新聘教師之聘任程序重新審查,
     並得依「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經各級教評會審查其
     年資是否採計提敘。
     工作人員轉任編制內人員時,應依本校新聘人員之程序重新審查,惟其相關年資則不予採計。
第七條  專案教師及工作人員於聘用期間,得發給在職證明書,離職時應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得發給
     離職證明書。專案教師及專案工作人員於聘約期間內欲離職者,應於離職日前2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違反規定者,應繳交1個月薪資作為違約金。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人事相關法規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