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教師校內轉聘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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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21 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97.01.21 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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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1.30 高醫人字第0971100499號函公布.doc|97.01.30 高醫人字第0971100499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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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整合本校教師教學資源,使本校專任教師於校內轉聘其他系、所(組)作業流程有所依循,特定訂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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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整合本校教師教學資源,使本校專任教師於校內轉聘其他系、所(組)作業流程有所依循,特定訂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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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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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轉聘作業:(作業流程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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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轉聘作業:(作業流程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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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專任教師擬轉聘到其他系、所(組),需提出轉聘申請並經原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原任單位應召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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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校專任教師擬轉聘到其他系、所(組),需提出轉聘申請並經原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原任單位應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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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組)教評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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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系、所(組)教評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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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院內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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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院內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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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任單位同意後,由轉入系所(組)召開教評會審議通過,再送學院(中心)教評會核備,簽請校長核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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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任單位同意後,由轉入系所(組)召開教評會審議通過,再送學院(中心)教評會核備,簽請校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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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附系所(組)、學院(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及核准簽呈送人事室發聘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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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後,檢附系所(組)、學院(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及核准簽呈送人事室發聘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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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跨學院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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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跨學院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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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任單位同意後,由轉入系所(組)及學院(中心)召開教評會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檢附系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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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任單位同意後,由轉入系所(組)及學院(中心)召開教評會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檢附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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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及核准簽呈送人事室發聘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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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學院(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及核准簽呈送人事室發聘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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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轉聘教師專長領域需符合轉入系所(組)教學及發展並實際參與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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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轉聘教師專長領域需符合轉入系所(組)教學及發展並實際參與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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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同職級教師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逕歸建回原系、所 (組),但不同職級教師之歸建仍須經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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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同職級教師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逕歸建回原系、所(組),但不同職級教師之歸建仍須經轉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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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轉聘教師在校內所有權利、義務將不受影響,如同時兼任本校附設機構之臨床工作者,其權利、義務亦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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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轉聘教師在校內所有權利、義務將不受影響,如同時兼任本校附設機構之臨床工作者,其權利、義務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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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聘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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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轉聘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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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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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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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請利用左上word公文版本下載】
【作業流程請利用左上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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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3月28日 (四) 17:07的目前修訂版本

97.01.21 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97.01.30 高醫人字第0971100499號函公布 (English)
                                
一、  為整合本校教師教學資源,使本校專任教師於校內轉聘其他系、所(組)作業流程有所依循,特定訂本要點。
二、  轉聘作業:(作業流程如附)
  (一)本校專任教師擬轉聘到其他系、所(組),需提出轉聘申請並經原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原任單位應召開系、
     所(組)教評會審議通過。
  (二)學院內轉聘:
     原任單位同意後,由轉入系所(組)召開教評會審議通過,再送學院(中心)教評會核備,簽請校長核定後,
     檢附系所(組)、學院(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及核准簽呈送人事室發聘及公告。
  (三)跨學院轉聘:
     原任單位同意後,由轉入系所(組)及學院(中心)召開教評會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檢附系所(組)、
     學院(中心)教評會會議紀錄及核准簽呈送人事室發聘及公告。
三、 申請轉聘教師專長領域需符合轉入系所(組)教學及發展並實際參與授課。
四、 同職級教師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逕歸建回原系、所 (組),但不同職級教師之歸建仍須經轉聘程序。
五、 轉聘教師在校內所有權利、義務將不受影響,如同時兼任本校附設機構之臨床工作者,其權利、義務亦不受
   轉聘影響。
六、 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作業流程請利用左上word公文版本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