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新頁面: <font size=2> ::::::::92.06.2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92.07.03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媒...)
第6行: 第6行:
::::::::[[媒體:0991106436.doc|99.12.16高醫心研字第0991106436號函公布]]
::::::::[[媒體:0991106436.doc|99.12.16高醫心研字第0991106436號函公布]]
::::::::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041101793.doc|104.06.08高醫心研字第1041101793號號函公布]]
+
::::::::[[媒體:1041101793.doc|104.06.08高醫心研字第1041101793號號函公布]]</font>
-
 
+
-
</font>
+
<pre>
<pre>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稱本校)為督導各單位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稱本校)為督導各單位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

在2015年9月23日 (三) 09:43所做的修訂版本

92.06.2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92.07.03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2.07.16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31號函公布
99.11.11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2.16高醫心研字第0991106436號函公布
104.05.14 103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6.08高醫心研字第1041101793號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稱本校)為督導各單位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
      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以下簡稱動物照護委員會)置委員三至十五人,由校
      長聘任之。委員應包含獸醫師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
      前項獸醫師或專業人員,自擔任照護委員會成員之日起,應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經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始得繼續擔任照護委員會成員。
      本校應於照護委員會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本校名稱、地址、成員名冊及動物房舍地址報高雄
      市動物保護處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異動時亦同。
      照護委員會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報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第三條   照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本校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本校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本校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本校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本校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本校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本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前項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並副知高雄市動物保護處。
第四條   照護委員會應進行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本校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第五條   本校教師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事先提出計畫向照護委員會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
      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進行動物實驗之人員名冊、依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所進行替代、
      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照護委員會審議核可後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變更時亦同。
第六條   照護委員會發現本校教職員工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未依前條核可內容辦理時,應勸導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
      得終止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七條   照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照護委員會會議應
      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