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教授、副教授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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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教授、副教授聘任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B%C8%AE%79%B1%D0%B1%C2%A1%42%B0%C6%B1%D0%B1%C2%B8%75%A5%F4%BF%EC%AA%6B.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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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7.22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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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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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教學、研究及學術交流、延攬傑出人才,特訂定本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教學、研究及學術交流、延攬傑出人才,特訂定本
           辦法。
           辦法。

在2010年7月12日 (一) 11:47所做的修訂版本

67.06.15(六七)高醫人字第一三一七號函公布
91.02.22(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五號函頒布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7.07.22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教學、研究及學術交流、延攬傑出人才,特訂定本
           辦法。
第二條     聘請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客座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著有成績,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
                  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
                  有重要貢獻者。
              (四)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
                  之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
                  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客座副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
                  門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
                  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
                  專門職業或職務七年以上,著有專門著作者。
           三、前兩款有學術重要成就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制定。
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申請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乙份。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四、主要著作一份。
第四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不佔教師編制名額,視實際需要聘任,原則上一年一聘,聘任期滿得提
           請續聘,總聘期最長以三年為限。但為因應學校校務發展及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不
           在此限。。
第五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組)主管推薦,院長(中心主任)同意並經校長核准,送校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六條     各教學研究單位聘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應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提出補助之
           申請,校外補助未獲通過或補助不足者,以各單位自籌經費為原則。
因校務
           發展需要而聘任者,其經費得由學校支給。
           客座教授、副教授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一、到校講學在一個月以上者,依本校專任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核計外,另支研究費,依
               照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獎助標準核支。講學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依
               上述標準核算津貼及研究費。
           二、旅費:
	      (一)如其在國外,到校服務未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以一次為
                  限)。
	    
	      (二)如其在國外,到校服務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人來回
                  之經濟艙機票(以一次為限)。
	      (三)如其在國內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三、如其在本校醫療事業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醫療事業支給醫務津貼。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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