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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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13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提升研究人員學術自律,避免不當之研究行為,減少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的發生,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研究人員包含教師、學生、研究員及研究助理等參與教學及研究相關
人員。
三、研究人員應有之學術自律行為包含下列各項:
(一)	客觀地蒐集與分析研究資料或數據,不得捏造竄改,並避免對資料或數據作選擇性處理。
(二)	研究紀錄的完整保存與備查。
(三)	研究資料與結果的公開與共享。
(四)	註明他人的貢獻。
(五)	避免自我抄襲。
(六)	避免一稿多投。
(七)	共同作者應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始得列名共同作者,並在合理範圍內對論文內容負責。
(八)	參與同儕審查時,應保密並給予及時、公正、嚴謹的評價,並遵守利益迴避準則。
(九)	應揭露有可能損及其計畫或評審可信性之相關資訊,以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十)	發現涉嫌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的研究行為,有責任向適當主管單位舉報。
四、研究人員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	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	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	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	由他人代寫。
(五)	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	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	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	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之審查。
(十)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五、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處置:
(一)	教師及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依「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及「本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處置。
(二)	學生違反學術倫理依「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處置。
六、研究人員應主動參與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取得時數證明。
七、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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