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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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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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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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安排於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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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安排於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逾期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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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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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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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生每學期選課應依教務處公布之選課須知及選課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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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生每學期選課應依教務處公布之選課須知及選課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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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選課以本學系、所所開設之必修課程、選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軍訓課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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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選課以本學系、所所開設之必修課程、選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軍訓課程為主,不得改選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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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不得改選他系課程,但學士班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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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課程,但學士班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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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組)課程,視為本系、所之選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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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組)課程,視為本系、所之選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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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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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修課程為雙主修、輔系、教育學程、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組)課程者,需於網路選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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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為雙主修、輔系、教育學程、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組)課程者,需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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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於「選、必修」及「課程別」項目上勾選正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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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選課時自行於「選、必修」及「課程別」項目上勾選正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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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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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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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其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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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開班課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其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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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各學系若有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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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各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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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得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且以一門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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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若有特殊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得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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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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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教師同意補課,且以一門學科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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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應由系、所輔導選課,加退選結束後一週內,自行列印選課清單,經本人簽名確認無誤後,統一送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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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應由系、所輔導選課,加退選結束後一週內,自行列印選課清單,經本人簽名確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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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師、指導教授、系主任(所長)同意及學院院長核准後,繳回教務處方完成選課作業,未繳回者視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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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誤後,統一送經導師、指導教授、系主任(所長)同意及學院院長核准後,繳回教務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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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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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選課作業,未繳回者視同未選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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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未依規定程序自行選修其他課程,其成績及學分概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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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未依規定程序自行選修其他課程,其成績及學分概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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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年級、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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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年級、各學系第四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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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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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醫學系第五學年、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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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其餘各學系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上限,由各系所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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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期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其餘各學系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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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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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學分;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上限,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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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五以內及雙主修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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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五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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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系主任同意,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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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雙主修學生,經系主任同意,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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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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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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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另行繳交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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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另行繳交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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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其先修課程必須修讀且及格才能修讀後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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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其先修課程必須修讀且及格才能修讀後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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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校各學系學生在修業期間,應修滿通識教育中心所規定之通識課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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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校各學系學生在修業期間,應修滿通識教育中心所規定之通識課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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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已經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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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已經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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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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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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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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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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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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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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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3月30日 (三) 16:29所做的修訂版本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1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776號函公布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6號函公布
97.01.02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安排於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逾期不予受
     理。
第三條  學生每學期選課應依教務處公布之選課須知及選課時間為準。
第四條  學生選課以本學系、所所開設之必修課程、選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軍訓課程為主,不得改選他
     系課程,但學士班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組)課程,視為本系、所之選修課程。
     若修課程為雙主修、輔系、教育學程、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組)課程者,需於網路選課時
     自行於「選、必修」及「課程別」項目上勾選正確類別。
第六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
     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其他課程。
第七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各學系若有特殊情形
     ,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得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且以一門學科
     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備。
第八條  學生應由系、所輔導選課,加退選結束後一週內,自行列印選課清單,經本人簽名確認無誤後,統一送經
     導師、指導教授、系主任(所長)同意及學院院長核准後,繳回教務處方完成選課作業,未繳回者視同未
     選課處理。
          學生未依規定程序自行選修其他課程,其成績及學分概不承認。
第九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二年制在職專班各年級、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
     年、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
     分;其餘各學系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上限,由各系所自行
     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且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五以內及雙主修學生,
     經系主任同意,可加選一至二科目學分。
          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另行繳交學分費。
第十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其先修課程必須修讀且及格才能修讀後修課程。
第十一條 本校各學系學生在修業期間,應修滿通識教育中心所規定之通識課程學分。
第十二條 已經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第十三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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