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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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23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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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2741.doc|104.08.28高醫教字第104110274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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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在2016年6月27日 (一) 15:21所做的修訂版本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1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776號函公布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6號函公布
97.01.02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1號函公布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8號函公布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68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2.22高醫教字第1011103562號函公布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3號函公布
104.07.23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8.28高醫教字第1041102741號函公布
105.05.20一O四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於每學期開學前及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除本辦法第八條
    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條 學生選課以所屬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為主,學士班如因重修或
    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視為本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
    若修習課程為雙主修、輔系、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者,需於網路選課時
    自行於「選、必修」及「課程別」項目上勾選正確類別。
第五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
    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其他課程。
第六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各學系若有特殊
    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且須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
    以一門學科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定。
第七條 學生應由系、所、學位學程輔導選課,依教務處公告時程,學生至資訊系統線上確認選課內容,並
    由導師或指導教授、系(學位學程)主任、所長於資訊系統線上審核選課清單,並送交教務處備查。
    學生選課資料皆以網路選課系統內容為準。
第八條 學士班學生在學習上因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得於每學期期末考兩週前,填寫「停修課程申請
    單」辦理至多兩門課程之停修,逾時不予受理。停修課程申請單經任課教師及系所主管簽核同意後
    送教務處備查,並於成績欄上註記「W」(withdraw)。
    申請停修課程後,當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停修課程學分數不列計
    於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計算,停修之科目一律不予退費。
第九條 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
    第五學年、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
    最多二十五學分;其餘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
    學分;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上限,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修讀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惟應屆畢業學期不受
    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見習或實習擋修及因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核定後得減修學分者,不受每學期應
    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第十條 符合下列之一者,經系主任同意,可加修一至二門課目學分。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三、修讀雙主修。
    四、修讀學分學程學生。
第十一條 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依教師實際
     授課時數另行繳交學分費,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並於開學後2週內完成繳費作業,逾期者註
     銷選課。
第十二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其先修課程必須修讀且及格才能修讀後修課程。
第十三條 已經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第十四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