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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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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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安排於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加退選依學校公告期間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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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安排於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加退選依學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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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條  學生每學期選課應依教務處公布之選課須知及選課時間為準。
第三條  學生每學期選課應依教務處公布之選課須知及選課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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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選課以所屬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為主,學士班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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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選課以所屬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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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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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士班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視為本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
第五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視為本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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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修習課程為雙主修、輔系、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者,需於網路選課時自行於「選、必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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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修習課程為雙主修、輔系、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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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別」項目上勾選正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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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於網路選課時自行於「選、必修」及「課程別」項目上勾選正確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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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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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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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務處改選修其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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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其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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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惟各學系若有特殊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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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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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且須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以一門學科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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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各學系若有特殊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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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應由系、所、學位學程輔導選課,依教務處公告時程,由導師、指導教授、系(學位學程)主任、所長於資訊系統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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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須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以一門學科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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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核學生選課清單內容記錄,並送交教務處備查。學生選課資料皆以選課系統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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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應由系、所、學位學程輔導選課,依教務處公告時程,由導師、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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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未依加退選時程選修課程,需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成績至高以七十分為限,於期中考結束一週後不得加退選其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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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學位學程)主任、所長於資訊系統線上審核學生選課清單內容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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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年、醫學系第五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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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送交教務處備查。學生選課資料皆以選課系統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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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學年、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其餘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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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未依加退選時程選修課程,需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成績至高以七十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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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上限,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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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期中考結束一週後不得加退選其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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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讀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惟應屆畢業學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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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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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年、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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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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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餘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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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上限,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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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讀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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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應屆畢業學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延長修業年限及見習或實習擋修之學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延長修業年限及見習或實習擋修之學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第十條  符合下列之一者,經系主任同意,可加修一至二門課目學分。
第十條  符合下列之一者,經系主任同意,可加修一至二門課目學分。
第44行: 第51行:
     三、修讀雙主修。
     三、修讀雙主修。
     四、修讀學分學程學生。
     四、修讀學分學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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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另行繳交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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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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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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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另行繳交學分費,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
第十二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其先修課程必須修讀且及格才能修讀後修課程。
第十二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其先修課程必須修讀且及格才能修讀後修課程。
第十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生在修業期間,應修滿通識教育中心所規定之通識課程學分。
第十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生在修業期間,應修滿通識教育中心所規定之通識課程學分。

在2015年12月14日 (一) 08:32所做的修訂版本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12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776號函公布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6號函公布
97.01.02九十六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2.01高醫教字第0971100431號函公布
100.07.25九十九學年度第九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8.24高醫教字第1001102548號函公布
101.07.26一OO學年度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09.05高醫教字第1011102268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2.22高醫教字第1011103562號函公布
104.02.16一O三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4.20高醫教字第1041101153號函公布
104.07.23一O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08.28高醫教字第104110274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選課分為預選及加退選,預選安排於每學期開學前辦理;加退選依學校公告
     期間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條  學生每學期選課應依教務處公布之選課須知及選課時間為準。
第四條  學生選課以所屬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必修課程、英文課程、體育課程為主,
     學士班如因重修或補修課程而致衝堂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學生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之課程,視為本系、所、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
     若修習課程為雙主修、輔系、重修或補修因衝堂而修習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者,
     需於網路選課時自行於「選、必修」及「課程別」項目上勾選正確類別。
第六條  加退選結束後,若未達選課人數下限標準者不予開班,不開班課程由教務處公告,
     原選修不開班課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至教務處改選修其他課程。
第七條  學生不得修讀與上課時間互相衝堂之科目,否則衝突各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登錄,
     惟各學系若有特殊情形,其衝堂時數不超過該課程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且須事先申請調課或徵求授課教師同意補課,以一門學科為限,並報教務處核定。
第八條  學生應由系、所、學位學程輔導選課,依教務處公告時程,由導師、指導教授、
     系(學位學程)主任、所長於資訊系統線上審核學生選課清單內容記錄,
     並送交教務處備查。學生選課資料皆以選課系統內容為準。
     學生未依加退選時程選修課程,需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成績至高以七十分為限,
     於期中考結束一週後不得加退選其他課程。
第九條  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
     各學系第四學年、牙醫學系第五學年、醫學系第五學年、第六學年、
     學士後醫學系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每學期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
     其餘各學系(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外)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六學分,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研究生每學期選課上限,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在課程科目學分表中明確規範。
     修讀二年制在職專班之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至少九學分,最多二十五學分,
     惟應屆畢業學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延長修業年限及見習或實習擋修之學生,不受每學期應修學分數最低限制。
第十條  符合下列之一者,經系主任同意,可加修一至二門課目學分。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
     二、名次在該學系該年級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三、修讀雙主修。
     四、修讀學分學程學生。
第十一條 大學部延長修業年限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三年級以上有修習學分者(論文除外),
     應依教師實際授課時數另行繳交學分費,如有實習者,需加繳實習費。
第十二條 課程訂定有先修條件限制者,其先修課程必須修讀且及格才能修讀後修課程。
第十三條 本校各學系學生在修業期間,應修滿通識教育中心所規定之通識課程學分。
第十四條 已經修讀及格之課程,再重複修讀課程名稱或內容、性質相同者,其學分及成績概不予列計。
第十五條 校際選課應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