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出自KMU LawDB

在2017年6月14日 (三) 11:15由Chem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9.07.05 98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8.13 99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9.02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269號函公布
105.03.30 105學年度第5次招生及學術發展委員會修正通過
106.04.17 105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04.26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6.04.26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一)認定基準: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50%。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20%。
2、研究計畫書佔20%。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20%。
4、面試佔40%。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一)認定基準: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20%。
2、研究計畫書佔20%。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20%。
4、面試佔40%。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學士班或碩士班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申請回本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