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醫藥暨應用化學系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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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二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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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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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9月2日 (四) 12:07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7.05 98學年度醫藥暨應用化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99.08.13 99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9.02 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26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本系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系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本校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
          系所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
          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一)認定基準: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50%。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20%。
               2、研究計畫書佔20%。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20%。
               4、面試佔40%。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一)認定基準: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二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20%。
               2、研究計畫書佔20%。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20%。
               4、面試佔40%。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
          數為準。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
          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
          送校核定。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審查通過及校
          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撤銷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
          申請回本系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系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
          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
          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
          得再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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