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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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逕修讀醫學研究所博士學位施行細則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6.3.13九十五學年度醫研所所務會議通過
                                       96.3.22九十五學年度醫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5.15(96)高醫院醫法字第0960001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
第二條  本所依本施行細則之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副教授
        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及考核方法如下:
        一、應屆畢業學士班:
            (一)認定基準:
                 1、學業成績排名為全班前20% (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為前30%) 
                 2、具有實驗室之實作經驗累計一年(含)以上;並獲實驗指導教師證明其表現優異。
            (二)考核方法:
                 1、學業成績佔15%  
                 2、研究計畫書佔15%  
                 3、過去之研究成果報告、發表之論文、或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佔30% 
                 4、面試佔40%。
        二、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
            (一)認定基準:
                 1、碩士班第一學年兩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
                 2、名次在該碩士班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 
            (二)考核方法:
                 1、在學成績佔40% 
                 2、面試成績佔60%。
第四條  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
        準。
第五條	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並
           以教務處當年度公告之名額為準。
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十一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
        核定。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查通過及校長核
        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申請書格式由教務處制定) 。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教務處之全班排名證明)。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推薦信格式由所內制定)。
        四、研究成果報告、研究計劃書、發表之論文、及參與國內外學會發表資料之佐證證明。
        五、實驗室實作經驗證明書。

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
        得保留入學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                   
申請回
        本所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研究所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
        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
        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
        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
          參加原碩士班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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