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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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27研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95.11.1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5.12.05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法規會通過
95.12.18高醫校法一字第095000764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六十八條及教育部訂頒「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招收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學士班在學生及修業一年以上碩士班在學研究生,經肄業(或相關)學系、所、學院或學位
          學程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為具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成績優異者,得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
          前項所稱具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之認定基準,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於其施行細則中自訂。
第四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學生之名次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系、所、
          學院或學位學程,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第五條  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每學年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當學年度教育部核
          定博士班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至多以二名為限。
          前項名額計算後如有小數時,以四捨五入處理之。
          前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
第六條  應屆畢業學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為每年九月初開始辦理;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至遲於十一
          月底前將核准名單送校核定。
          碩士班學生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於七月底前辦理完成。惟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亦得另訂申請時間
          提前辦理。
第七條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擬就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提出申請,經擬就讀
          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逕修讀博士學位。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學士班歷年成績單或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單一份。
          三、副教授或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四、學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
第八條  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生,須於當學年度取得學士學位,並於次學年度就讀博士班,不得保留入學
          資格。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第九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修讀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
          後,得申請回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修讀
          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十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
          讀完成碩士學位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修讀博士學
          位修業時間不併入修讀碩士學位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十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
          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一條 碩士班學生經本校核定准予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不得再參加原碩士班
          學位考試。
第十二條 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系、所、學院或學位學程自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