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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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85.02.06(85)高(二)字第八五00八四三武號函修正
85.03.22(85)法字第030號函公布
97.05.09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7.18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37837號函核定
97.08.22高醫教字第097110364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學校行事曆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  ,得轉入性質相近學
      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
      系三年級肄業。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同系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第五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
      成為限。
第六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
第七條  轉系學生應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填寫轉系申請書及繳交中文成績單各乙份,轉出入申請須經有關學系主
      任同意,並提交轉系審查會議討論決議之。
          轉系審查會之委員由教務長提請校長聘任之,開會時由教務長為主席。
第八條   申請轉系以一系為限,申請轉系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之志願。
第九條  轉系審查會議審查核定之名單,經校方核定後公告。
第十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行請求回原系肄業。
第十一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各學系指定專人輔導其選課。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