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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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85.02.06(85)高(二)字第八五00八四三武號函修正
85.03.22(85)法字第030號函公布
97.05.09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7.18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37837號函核定
97.08.22高醫教字第0971103646號函公布
100.02.17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6.22高醫教字第1001101872號函公布
100.07.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00123145號函核定
100.08.17高醫教字第1001102476號函公布
101.12.04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7號函公布
102.03.0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9號函核定
102.04.02 高醫教字第1021100920號函公布
103.04.09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5.02高醫教字第1031101362號函公布
103.08.29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108183號函備查第6條
103.10.01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0.24高醫教字第1031103485號函公布
104.03.06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20149號函備查第5、7條
[[媒體:1050219學生轉系辦法.doc|105.02.19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組成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轉系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綜理
     轉系考試相關事宜。本委員會由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
     系主任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總務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處招生組
     組長為總幹事,負責審議轉系名額、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第四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
     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得
     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四年級或原已核准之輔系三年級肄業;修業年限高於四學年之學生,得於第五學
     年或更高年級開始前申請,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原修讀輔系之適當年級。
     唯各學系訂有轉入年級規定者,從其規定。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同系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重考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系審核之依據。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得申請轉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准招收陸生之學系。
第六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第七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規定:
     一、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
       造成之缺額,辦理轉系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二、醫學系轉系名額為該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
       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於各年度原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
     三、招收陸生之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名額因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
       且不得由招收國內一般學生之名額流用。
       得招收陸生轉系之系(組),應在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
       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則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
       核定後方可辦理。
第八條  各學系得依本辦法,訂定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送教務處核定後實施。
第九條  學生應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
     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第十條  申請轉系每人最多填寫兩個志願,申請轉系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
第十一條 經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之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各學系訂定之
     「同分參酌序」順序比較,以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分數完全相同者,則增額錄取;
     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
     評分項目成績有一項(含)以上為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亦不予錄取。
第十二條 轉系考試成績評定完竣後,由主任委員召開轉系考試委員會會議,議決各學系之
     最低錄取標準、錄取名額及錄取榜單,經校方核定後公告。
第十三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行請求回原系肄業。
第十四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各學系指定專人輔導其選課。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