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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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04訓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83.11.15法規委員會第一次臨會議通過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6號函公布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90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3號函公布
99.12.30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01.1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131號函公布
100.03.14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04.27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372號函公布
100.12.26一00學年度第二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1.01.17高醫學務字第1011100071號函公布
102.10.01 102學年度第一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2.10.30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343號函公布
104.11.17 104學年度第二次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2.21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0號函公布
105.03.28 104學年度第三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5.04 110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1.05.20 高醫學務字第1111101950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以下統稱為社團),激勵及協助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積極推展活動,以強化社團活動之教育功能,
      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經本校核定成立之社團滿一年者均應參加社團評鑑。
第3條 參加評鑑之社團資料以當年度規定為限,以往之資料,請勿送審。評鑑標準分平時考核及學年度評鑑二部分,其項目概述如下:
      一、平時考核(佔總評鑑成績40%):由學生事務處輔導老師於學年中依活動適時進行審評,評鑑內容概述如下:
          (一)校內外活動申請及核銷。
          (二)重要活動及會議參與度。
          (三)社團各項公告與管理。
          (四)社團辦公室環境規劃與管理。
      二、學年度評鑑(佔總評鑑成績60%):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遴聘校內外評鑑委員,比照最新全國社團評鑑標準,於評鑑日審評。
第4條 社團平時考核及學年度評鑑成績由學生事務處彙整統計為社團評鑑總分並核算排名。獎勵方式及名額由學生事務處依年度預算編列,經核准後執行。
第5條 社團無故不參加社團評鑑者,評鑑成績列為丁等社團,須告知社團輔導老師,並提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依情節輕重審議輔導及懲處方式。審議時,社長應出席
      會議,並列席報告。
第6條 一、榮獲優等以上之社團可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全國學生社團評選。
      二、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全國學生社團評選,比賽獲得優勝者,除依本校獎懲辦法獎勵外,學生事務處得另簽請給予社團之獎勵金如下:
          (一)特優: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優等:新臺幣壹萬元整。
          (三)甲等: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獎勵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7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