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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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04訓育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83.11.15法規委員會第一次臨會議通過
97.09.29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7.10.16高醫學務字第0971104706號函公布
98.10.14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8.11.12高醫學務字第0981105190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3號函公布
99.12.30九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01.10 高醫學務字第1001100131號函公布
100.03.14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0.04.27高醫學務字第1001101372號函公布
100.12.26一00學年度第二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1.01.17高醫學務字第1011100071號函公布
102.10.01 102學年度第一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
102.10.30 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343號函公布
104.11.17 104學年度第二次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12.21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0號函公布
105.03.28 104學年度第三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健全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組織(以下統稱為社團),激勵及協助
    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積極推展活動,以強化社團活動之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本校核定成立之社團滿一年者均應參加年度評鑑。
第三條 參加評鑑之社團資料以當年度為限,以往之資料,請勿送審。評鑑標準分平時考核及年度評鑑二部分,
    其項目概述如下:
    一、平時考核(佔總評鑑成績40%):由學生事務處輔導老師於學年中依活動適時進行審評,評鑑內容
      概述如下:
      (一)校內外活動申請及核銷。
      (二)重要活動及會議參與度。
      (三)社團各項公告與管理。
      (四)社團辦公室環境規劃與管理。
    二、年度評鑑(佔總評鑑成績60%):由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遴聘校內外評鑑委員,比照最新全國社團
      評鑑標準,於評鑑日審評。 
第四條 社團平時考核及年度評鑑成績由學生事務處彙整統計為社團評鑑總分並核算排名。排名前百分之十以內者
    予以獎勵,獎勵方式由學生事務處依年度預算編列,經核准後執行。前項比例計算如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
    其差額得累計。
第五條 社團無故不參加社團評鑑者,評鑑成績列為丁等社團,須告知社團輔導老師,並提送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
    依情節輕重審議輔導及懲處方式。審議時,社長應出席會議,並列席報告。
第六條 一、榮獲特優社團之前兩名須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全國績優社團選拔,獲獎者無故不接受推薦參加全國
      社評者,取消特優社團相關獎勵,並得由學生事務處依序指定其他特優社團參加。
    二、代表本校參加教育部全國績優社團選拔,比賽獲得優勝者,除依本校獎懲辦法獎勵外,學生事務處得
      另簽請給予社團之獎勵金如下:
      (一)特優: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
      (二)優等:新臺幣壹萬元整。
    三、獎勵經費來源: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