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募款辦法【廢止】

出自KMU LawDB

在2013年11月6日 (三) 16:45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5號函公布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5.25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309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4號函公布
102.06.14 101學年度第四次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10.21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162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能有效引入社會資源,提升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以下統稱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品質,輔導學生社團正常運作,建立學生社團經費籌措之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募款係指以本校學生社團名義對外取得之款項,包括收取私人捐獻、廠商贊助等。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募款應作為推動學生社團活動、教育、研究管理等相關業務之用,不得使用於募款目的及社團運作之外。如慶功宴、社遊等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進行之募款金額、籌募及運用方式等,學生社團需於活動前十天詳列於活動計劃書或於每年五月社團交接資料中之年度計畫提出說明,陳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通過後,方可進行募款活動。募款前應先與被募款者聯繫並預約時間,募款時應出示學生證證明為本校學生,並注意禮貌,不可打擾被募款者之生活與工作,亦不得限制捐款金額下限。
第五條	學生社團依本辦法所募款項金額應詳列報告明細,學務處得要求學生社團公告帳目及派員稽核,以昭公信。學生社團應給予被募款者謝函、收據,如有成果報告請一併附上,社團應建立募款紀錄冊備查。
第六條	學生社團因活動或發展需要,辦理對外募款時應依下列規定流程辦理:
一、辦理募款前應於活動申請表中經費來源註明募款,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申請。
二、初次申請募款活動之學生社團,於活動申請時提出社團帳戶證明文件(社團帳戶影本)。
三、學務處審核過後核發學校統一製發之收款證明單(三聯式)。
四、請所有捐款者(無論是否需要開立捐款收據)據實填寫收款證明單所載資料。
五、若捐贈者需開立正式收據,請先至課外活動組登錄後,再至出納組繳款;若為初次申請之學生社團,請於繳款同時申請「基金指定用途名稱」帳戶。
六、捐款收據、感謝函等由秘書室統一寄發至各捐款單位。
七、經費使用及核銷應依校內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辦理。
第七條	學生社團若未依本辦法之規定,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社團審議委員會決議依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七條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或其他權益、停止活動、解散,或依校規懲處:
一、募款活動雖核准,但如與募款對象有爭執或糾紛,致使校譽受損。
二、社團經費之運作有濫用、隱匿或財務不清等情形。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