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募款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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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14  101學年度第四次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6.14  101學年度第四次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媒體:1021103162.doc|102.10.21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162號函公布]]
:::::::::[[媒體:1021103162.doc|102.10.21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162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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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1.17  104學年度第一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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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21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6號函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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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能有效引入社會資源,提升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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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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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統稱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品質,輔導學生社團正常運作,建立學生社團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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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籌措之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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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募款係指以本校學生社團名義對外取得之款項,包括收取私人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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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商贊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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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募款應作為推動學生社團活動、教育、研究管理等相關業務之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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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使用於募款目的及社團運作之外。如慶功宴、社遊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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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進行之募款金額、籌募及運用方式等,學生社團需於活動前十天詳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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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動計劃書或於每年五月社團交接資料中之年度計畫提出說明,陳報學生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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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外活動組通過後,方可進行募款活動。募款前應先與被募款者聯繫並預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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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款時應出示學生證證明為本校學生,並注意禮貌,不可打擾被募款者之生活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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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亦不得限制捐款金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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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生社團依本辦法所募款項金額應詳列報告明細,學務處得要求學生社團公告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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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及派員稽核,以昭公信。學生社團應給予被募款者謝函、收據,如有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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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一併附上,社團應建立募款紀錄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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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社團因活動或發展需要,辦理對外募款時應依下列規定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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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辦理募款前應於活動申請表中經費來源註明募款,向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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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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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次申請募款活動之學生社團,於活動申請時提出社團帳戶證明文件(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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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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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務處審核過後核發學校統一製發之收款證明單(三聯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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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請所有捐款者(無論是否需要開立捐款收據)據實填寫收款證明單所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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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若捐贈者需開立正式收據,請先至課外活動組登錄後,再至出納組繳款;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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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初次申請之學生社團,請於繳款同時申請「基金指定用途名稱」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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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捐款收據、感謝函等由秘書室統一寄發至各捐款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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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經費使用及核銷應依校內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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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募捐基金管理及使用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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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社團若未依本辦法之規定,並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社團審議委員會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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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依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七條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刪減社團經費補助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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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權益、停止活動、解散,或依校規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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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募款活動雖核准,但如與募款對象有爭執或糾紛,致使校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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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團經費之運作有濫用、隱匿或財務不清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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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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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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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2月27日 (二) 16:14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1.06九十入學年度第二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1.26高醫學務字第0991100345號函公布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05.25高醫學務字第0991102309號函公布
99.10.18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通過
99.11.1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5774號函公布
102.06.14 101學年度第四次社團審議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10.21高醫學務字第1021103162號函公布
104.11.17 104學年度第一次社團審議委員會通過廢止
104.12.21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4196號函公布廢止

本法規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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