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請出國進修研習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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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0.12高醫校法字第0940100027號函公布
97.03.21九十六學年度第三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9.11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7.10.09高醫心國字第0971104417號函公布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5號函公布
101.01.19 一00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審議通過
101.02.09 一00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1.03.02高醫心國字第1011100477號函公布
103.07.01一Ο二學年度第六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11.10高醫國際字第1031103385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優秀學生申請出國進修研習之獎助,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政府機關相關出國進修研習獎助金:
      一、學業成績須在前一學年成績及格者或符合各該獎助單位之規定。
      二、英文須具備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初試通過之語言能力證明,或其他非英文語系研習國家之語言能力證明。
     情況特殊,未符合前二款條件者,得經學院院長同意推薦,經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委員書面審查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准後得予補
     助,但需酌減獎助金。

第三條  申請學生應繳申請表、具體計畫書(內容依獎助單位規定而定)、英文自傳及指導教授推薦函等各一式三份。

第四條  出國進修研習期間及獎助年限須符合獎助單位規定。

第五條  一、遴選業務得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受理,受理後轉由各學院依申請學生之審查成績推薦優秀學生若干名,經由國際學術
       交流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同意向獎助單位申請。
     二、有關學生申請獎助相關經費,由本處依獎助單位規定編列。

第六條  獲獎助計畫主持人、學生均須與本校簽立契約書,並應於訓練研習結束後按時返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
     役男須依內政部頒布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七條  訓練研習科目以本校現行必修科目表所訂相關科目為限,其成績之評定依本校計分方式辦理,及格者給予選修學分。

第八條  獲獎助學生返校後應由所屬學院或本處為其舉辦校內公開發表會,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心得報告、機票證明(機票票根或電子
     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和相關單據等核銷獎助費用。

第九條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反校規或逾期返校之情形者,不得核銷獎助費用,已核銷者須繳回所領獎助款項,並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
     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章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