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請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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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16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94.12.29九十四學年度第五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1.11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0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學生有關軍訓課程抵、免修業務,以維護學生權益,依據教育部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校學生具下列身分之ㄧ者,得免修全部軍訓課程:
          一、現任國軍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修。
          二、服常備兵、國民兵、補充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
          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四、年齡屆滿四十歲。
          五、外國學生。
          六、持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七、於其他學校修畢並檢具證明。
第三條  申請免修在校全部軍訓課程者,應於入學註冊後二週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經教務
          處及軍訓室審核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准予抵免並分別列冊統計,以備查考。
第四條  本校轉學生,如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
          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
第五條  教育部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實施前(93.01.31前),未具免修軍訓
          課程身分者,其應修之軍訓課程不及格,仍須補修。
第六條  教育部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實施後(93.02.01後),未具免修軍訓
          課程身分者,辦理休學時其應修之軍訓課程不及格,於復學後取得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役期
          滿退伍(役)證明或持有停役證明身分者,仍須補修。
第七條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