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獎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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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2.02 一○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12.02 一○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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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50013427.docx|105.02.04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50013427號函核定]]</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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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10  一○七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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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29  107學年度第4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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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81102042.docx|108.06.14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2042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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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高尚之品德與良好之生活習慣,樹立優良學風,並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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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高尚之品德與良好之生活習慣,樹立優良學風,並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學生獎懲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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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獎懲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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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學生獎懲事宜,由學務會議依本準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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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學生獎懲事宜,由學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準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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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生行為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足以表率者,得按情節予以下列各種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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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生行為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足以表率者,得按情節予以下列各種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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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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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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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記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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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記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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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記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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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記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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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及獎牌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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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及獎牌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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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嘉獎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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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嘉獎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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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甚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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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甚佳者。
+
        二、參與綜合性、ㄧ般性活動,表現甚佳者。
-
    二、參與綜合性、ㄧ般性活動,表現甚佳者。
+
        三、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甚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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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甚佳者。
+
        四、參加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表現甚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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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參加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表現甚佳者。
+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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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小功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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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小功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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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特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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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特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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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特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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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特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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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參加或主辦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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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參加或主辦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佳者。
+
        四、為學校爭取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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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為學校爭取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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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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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大功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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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大功之獎勵:
+
        一、參加或主辦全國性、國際性、全球性之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優或優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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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參加或主辦全國性、國際性、全球性之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優或優異者。
+
        二、為學校爭取最高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優異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
    二、為學校爭取最高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優異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
        三、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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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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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三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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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三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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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之行為有違倫理、法規及校園安寧,經查證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予以下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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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生之行為有違倫理、法規及校園安寧,經查證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予以下列懲處:
+
        一、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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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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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記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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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記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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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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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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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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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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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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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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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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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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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輕者。
-
    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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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試期間有作弊之嫌經監考老師糾正不服或喧嚷影響考試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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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試期間有作弊之嫌經監考老師糾正不服或喧嚷影響考試秩序者。
+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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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輕者。
+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但情節尚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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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言行不檢,違反校規,但情節尚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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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於本校範圍內抽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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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於本校範圍內抽菸者。
+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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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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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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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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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ㄧ、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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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ㄧ、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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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試期間攜帶小抄或有其他作弊情事,且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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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試期間攜帶小抄或有其他作弊情事,且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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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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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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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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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言行不檢、違反校規,且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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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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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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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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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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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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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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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犯前條各款事由經記小過確定,再犯同款情事,經學務會議認有嚴懲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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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記小過之再犯記小過以上懲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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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規定,故意違犯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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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規定,故意違犯且情節重大者。
+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重大者。
-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重大者。
+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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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損害校譽,違反校規,且情節重大者。
+
        五、從事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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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從事非法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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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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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
+
        七、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六款情事者。
-
    七、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六款情事者。
+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退學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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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退學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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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入監服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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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入監服刑確定,且經學務會議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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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記大過滿三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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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記大過滿三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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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學生違反本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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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學生違反本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得經學務會議決議,予以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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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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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等獎懲案件經有關單位提出獎懲具體事實,由學生事務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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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等獎懲案件經有關單位提出獎懲具體事實,由學生事務長核定。
+
        二、記大功或小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應檢具獎懲之具體事實,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者,由校長核定。
-
     二、記大功或小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應檢具獎懲之具體事實,經學務會議通過者,由校長核定。
+
        三、前款審核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時,除應通知有關所、系主任、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並得通知學生代表及當事學生列席,俾其有說明之機會,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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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款審核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時,除應通知有關所、系主任、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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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學生受記申誡以上之懲處案件定讞後,除通知本人、所、系主任及導師輔導外,未滿二十歲學生另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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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得通知學生代表及當事學生列席,俾其有說明之機會,以維護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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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退學及開除學籍依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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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學生受記申誡以上之懲處案件定讞後,除通知本人、所、系主任及導師輔導外,未滿二十歲
+
        六、學生違反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有情堪憫恕者,得經由學務會議決議另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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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另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第十四條 學生對獎懲處理有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依「學生申訴辦法」程序檢具「申訴書」,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五、退學及開除學籍依前款規定辦理。
+
第十五條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學生受懲處得申請銷過輔導,並訂定學生銷過實施要點。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記錄;退學及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
-
第十四條 學生對獎懲處理有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依「學生申訴辦法」程序檢具
+
        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
     「申訴書」,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第十六條 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按獎懲等級,分別給予加分或減分,基準照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核定之。
-
第十五條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學生受懲處得申請銷過輔導,並訂定學生銷過實施要點。
+
第十七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後,依情節輕重,及學校之懲處種類所提懲處建議核處。
-
     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記錄;退學及開除學籍,
+
第十八條 本準則經學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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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按獎懲等級,分別給予加分或減分,基準照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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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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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後,依情節輕重,
+
-
     及學校之懲處種類所提懲處建議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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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準則經學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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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6月17日 (一) 09:58所做的修訂版本

83.06.27八十三學年度院務會議第四次會議通過
83.07.30董事會第十一屆第五次常會通過
84.10.04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84.10.05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84.10.27董事會第十一屆第十一次常會通過
91.03.27九十學年度第三次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
91.04.04九十學年度第八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1.04.26(91)高醫學法字第00五號函公布
95.01.26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2.09九十四學年度第六次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
95.03.02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03.17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36506號函修正
95.04.10教育部台訓(二)字第0950046037號函核定
95.04.10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11號函公布
101.10.09 一○一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2.02.07 一○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3.04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028970號函修正
102.03.25一○一學年度第四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2.04.11一○一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通過
102.04.26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20059845號函核定
102.05.16高醫學務字第1021101462號函公布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6.25高醫學務字第1041102064號函公布
104.07.06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40091589號函核定
104.10.14 一○四學年度第一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2.02 一○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2.04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50013427號函核定
108.05.10 一○七學年度第四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8.05.29 107學年度第4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6.14 高醫學務字第108110204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培養本校學生高尚之品德與良好之生活習慣,樹立優良學風,並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訂定學生獎懲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獎懲事宜,由學務會議依本準則處理。
第三條 	學生行為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足以表率者,得按情節予以下列各種獎勵:
        一、嘉獎。
        二、記小功。
        三、記大功。
        四、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及獎牌等四種。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嘉獎之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甚佳者。
        二、參與綜合性、ㄧ般性活動,表現甚佳者。
        三、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甚佳者。
        四、參加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表現甚佳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小功之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表現特佳者。
        二、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班級自治幹部,表現特佳者。
        三、參加或主辦校內外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佳者。
        四、為學校爭取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五、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予以記大功之獎勵:
        一、參加或主辦全國性、國際性、全球性之各種正規比賽或活動,表現特優或優異者。
        二、為學校爭取最高榮譽或有傑出貢獻之優異表現,附有機關行文之推薦者。
        三、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蹟者。
        四、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三款情事者。
第七條	學生之行為有違倫理、法規及校園安寧,經查證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予以下列懲處:
        一、申誡。
        二、記小過。
        三、記大過。
        四、退學。
        五、開除學籍。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申誡:
        一、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輕者。
        二、考試期間有作弊之嫌經監考老師糾正不服或喧嚷影響考試秩序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輕者。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但情節尚輕者。
        五、於本校範圍內抽菸者。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ㄧ、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之規定,且情節較重者。
        二、考試期間攜帶小抄或有其他作弊情事,且情節較重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較重者。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較重者。
        五、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輕微者。
        六、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五款情事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曾犯前條各款事由經記小過確定,再犯同款情事,經學務會議認有嚴懲必要者。
        二、違反本校「學生考試遵守要點」規定,故意違犯且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教育部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且情節重大者。
        四、言行不檢,妨害校園公共秩序或他人權益,且情節重大者。
        五、從事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六、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較重者。
        七、具有其他相當於本項第一至六款情事者。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退學之懲處:
        一、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入監服刑確定。
        二、記大過滿三次者。
第十二條	學生違反本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學籍。
第十三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等獎懲案件經有關單位提出獎懲具體事實,由學生事務長核定。
        二、記大功或小過以上之獎懲案件應檢具獎懲之具體事實,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者,由校長核定。
        三、前款審核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時,除應通知有關所、系主任、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並得通知學生代表及當事學生列席,俾其有說明之機會,以維護學生權益。
        四、學生受記申誡以上之懲處案件定讞後,除通知本人、所、系主任及導師輔導外,未滿二十歲學生另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五、退學及開除學籍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學生違反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有情堪憫恕者,得經由學務會議決議另為適當之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對獎懲處理有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依「學生申訴辦法」程序檢具「申訴書」,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為發揮教育輔導功能,激勵學生改過向善,學生受懲處得申請銷過輔導,並訂定學生銷過實施要點。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互抵,但不能取消記錄;退學及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
        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第十六條	學生每學期操行成績按獎懲等級,分別給予加分或減分,基準照本校「學生操行成績考查要點」核定之。
第十七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後,依情節輕重,及學校之懲處種類所提懲處建議核處。
第十八條	本準則經學務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