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暑期參與專題研究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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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推動及鼓勵本校大學部學生於暑假期間參與教師學術研究工作,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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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推動及鼓勵本校大學部學生於暑假期間參與教師學術研究工作,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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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資格:凡本校專任教師有執行當年度之研究計畫者,得向研發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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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資格:凡本校專任教師有執行當年度之研究計畫者,得向研發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申請大學部學生暑期參與研究工作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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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研組)申請大學部學生暑期參與研究工作之補助,但每位教師以申請二名學生為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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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每位教師以申請二名學生為限。申請期限依學研組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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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期限依學研組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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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補助之教師獲審查通過通知後,應自行徵選本校學生參與研究工作,並於每年六月底前檢附學生名單及同意書送至學研組登錄存查。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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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補助之教師獲審查通過通知後,應自行徵選本校學生參與研究工作,並於每年六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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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完成徵選並登錄之教師,不予補助或減少補助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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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附學生名單及同意書送至學研組登錄存查。未於期限完成徵選並登錄之教師,不予補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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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補助金額:每名學生每月補助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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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少補助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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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獲補助學生於暑假期間(七月、八月)應實際參與研究工作,如有虛報或偽報則不予補助,如補助款已發放則由申請教師負責償還,並取消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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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補助金額:每名學生每月補助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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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之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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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獲補助學生於暑假期間(七月、八月)應實際參與研究工作,如有虛報或偽報則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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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對於參與其研究工作之學生負有學習指導之責任,獲補助之學生於學習完畢後應繳交其個人參與研究工作成果報告書,未繳交之學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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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補助款已發放則由申請教師負責償還,並取消日後教師之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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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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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對於參與其研究工作之學生負有學習指導之責任,獲補助之學生於學習完畢後應繳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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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獲補助學生應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學研組申請並經查核確認後統一造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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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參與研究工作成果報告書,未繳交之學生不得請領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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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之參與研究工作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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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獲補助學生應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學研組申請並經查核確認後統一造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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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生之印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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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之參與研究工作成果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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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年度執行期滿後,由學研組審核學生之研究表現,擇優表揚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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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生之印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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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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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年度執行期滿後,由學研組審核學生之研究表現,擇優表揚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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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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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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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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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3月15日 (四) 10:18所做的修訂版本

94.09.08高醫董植字第0940000065號函公布
95.11.24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學術研究委員會修正通過
96.01.08九十五學年度第五次法規會通過
96.01.11九十五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6.29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第十五次委員會議通過
96.08.01高醫研字第0960006328號函公布

                             
一、 為推動及鼓勵本校大學部學生於暑假期間參與教師學術研究工作,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資格:凡本校專任教師有執行當年度之研究計畫者,得向研發處學術研究組(以下簡稱學研組)申請大學部學生暑期參與研究工作之補助,
   但每位教師以申請二名學生為限。申請期限依學研組公告辦理。
三、 申請補助之教師獲審查通過通知後,應自行徵選本校學生參與研究工作,並於每年六月底前檢附學生名單及同意書送至學研組登錄存查。未於
   期限完成徵選並登錄之教師,不予補助或減少補助名額。
四、 補助金額:每名學生每月補助三千元。
五、 獲補助學生於暑假期間(七月、八月)應實際參與研究工作,如有虛報或偽報則不予補助,如補助款已發放則由申請教師負責償還,並取消日後
   教師之申請資格。
    教師對於參與其研究工作之學生負有學習指導之責任,獲補助之學生於學習完畢後應繳交其個人參與研究工作成果報告書,未繳交之學生不得
    請領補助款。
六、 獲補助學生應於每年九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學研組申請並經查核確認後統一造冊發放。
    (一)學生之參與研究工作成果報告書。
    (二)學生之印領清冊。
七、 年度執行期滿後,由學研組審核學生之研究表現,擇優表揚以資鼓勵。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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